开报废车上路“闯祸 ” 原车主难免其责

作者:李海连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10-15 15:35:51 点击数:
导读:开着报废车违规上路,结果将人撞伤。除了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出售报废车的原车主也难免其责。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主与原车主承担连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1日18时20分,原告闫军驾驶摩托车沿国道…

        开着报废车违规上路,结果将人撞伤。除了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出售报废车的原车主也难免其责。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主与原车主承担连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1日18时20分,原告闫军驾驶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田阳往田东方向行驶,行至解放东路与火车站交叉路口时,与从右侧左转弯驶出由李庆龙驾驶桂L12310号大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闫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闫军、李庆龙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原告闫军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花去医疗费21079.90元。

  2013年7月9日,原告闫军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庆龙、原车主文杰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35968.86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桂L12310号大型货车检验合格至2009年2月有效。2010年10月被告文杰将已报废的桂L12310号大型货车转让给被告李庆龙。

  法院认为,被告李庆龙驾驶未依法通过年检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按过错比例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桂L12310号大型货车检验合格至2009年2月有效。2010年10月被告文杰明知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仍将桂L12310号大型货车转让给被告李庆龙,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李庆龙、文杰对原告闫军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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