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厂房铁门砸伤应聘者 应聘者和厂房所有者共同担责

作者: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案例 发布时间:2013-1-16 10:11:30 点击数:
导读:承租厂房铁门砸伤应聘者应聘者和厂房所有者共同担责——我所代理招聘单位最终免责江某承租林某的厂房成立了某机电设备厂。2012年5月,王某前往该厂应聘炊事员。12时许,王某乘坐车到达厂区,在下车关闭厂区大门时,致…

承租厂房铁门砸伤应聘者应聘者和厂房所有者共同担责

——我所代理招聘单位最终免责

江某承租林某的厂房成立了某机电设备厂。20125月,王某前往该厂应聘炊事员。12时许,王某乘坐车到达厂区,在下车关闭厂区大门时,致使一门扇从连接处脱落并将其砸伤。据此王某将江某和林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王某因此次事件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我所受被告江某的委托为其指派贺天强、姚巧荣律师担任江某一审代理人。在庭审中,原告王某要求我方被告江某和厂房所有人林某连带赔偿其损失。另外被告林某也希望把责任推给我方被告江某而辩称,自己将厂房租给江某时铁门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王某在为江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由江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我所贺天强律师抓住被告江某和原告王某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事实,提出王某受伤因其未使用正确方法关闭铁门所致,这与江某无关。同时指出因铁门本身原因导致损害发生,应由铁门所有人即被告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最终经过贺律师和姚律师积极努力,法官采纳了贺律师和姚律师的观点。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林某承担原告王某损失的80%,原告王某承担20%的责任。我方被告江某不承担责任。——详见(2012)沙法民初字第04293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林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详见(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98号判决书。另外,王某受伤时,我方当事人江某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王垫付了几万元医疗费,目前我所贺天强、姚巧荣律师正积极为江某追讨这笔费用。案件进展情况,请关注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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