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借款高利息 担赖帐高风险

  发布时间:2013-12-10 10:14:46 点击数:
导读:张某获拆迁补偿颇有积蓄,刚好遇到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以高利息向外借款,张某看回报丰厚,遂果断借出30万元,首年坐等收息就达9万元,不料次年公司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只出具了一张39万的借款收据,约定借款…

张某获拆迁补偿颇有积蓄,刚好遇到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以高利息向外借款,张某看回报丰厚,遂果断借出30万元,首年坐等收息就达9万元,不料次年公司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只出具了一张39万的借款收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该公司仍未还本付息并认为借款本金30万且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张某遂起诉至九龙坡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本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原告取款3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于2009年3月份分两次共计支付原告利息9万元,之后未支付利息。原告遂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告催收本金及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利息,被告未还款但给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现金39万元作为借款,还款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月息2.5%。2010年8月27日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打款5000元,截至2012年1月21日共计支付了8.5万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

  法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后,支付了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的利息9万元,却未支付之后一年9万元利息,后被告出具收据,将该未付利息作为借款本金一并载入,载明收款事由为借款而非计算到2011年3月10日的本息合计,借款39万元行为是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虽收据出具当天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39万元,但双方均认可该借款,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在收据中,载明还款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月息2.5%,被告未按照约定日期还款,造成原告损失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利率过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酌情予以调整,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起共计原告支付利息8.5万元,该利息应从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法院遂判处被告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9万及其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8.5万元利息)。

来源:九龙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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