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冶子公司拖欠工程款5年惹官司 层层转包埋隐患

作者:张东红 来源:投资者报 发布时间:2013-7-16 9:03:49 点击数:
导读:一百多万对中国中冶这样动辄数亿资金出入的央企来说是小得不能再小的数目,但是对于个人来说一百多万则是一笔大钱。工程早已完工,还剩下一百多万的工程款却迟迟未来,这让实际施工人王兆存心力憔悴。早在2007年10月,…

    一百多万对中国中冶这样动辄数亿资金出入的央企来说是小得不能再小的数目,但是对于个人来说一百多万则是一笔大钱。工程早已完工,还剩下一百多万的工程款却迟迟未来,这让实际施工人王兆存心力憔悴。

早在2007年10月,中国中冶子公司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二十冶劳动服务公司(后改名为“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总价为487万元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海博力则把建筑任务交给了王兆存,并从中收取管理费。

按照协定,在2008年3月工程竣工后,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应支付款项。可是王兆存无法从上海博力拿到全部款项,称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并未结清。

王兆存在忍无可忍之下,2012年起诉中国一冶和上海博力,希望判令两家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14万元。今年初,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告上海博力支付给王兆存114万元。

可是,王兆存为了起诉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私下与上海博力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是王兆存不得向上海博力索赔。

7月10日,中国一冶法律事务部史志军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项工程牵涉到与上海博力还未结算完。王兆存与中国一冶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要起诉也是上海博力来起诉中国一冶。当《投资者报》记者提出何时完成与上海博力的结算。史志军称详细情况要问上海分公司。截至截稿,记者并未得到回复。

对于王兆存来说,官司是胜诉了,可是依然没办法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层层转包埋隐患

在该项目之前,王兆存经常给上海二十冶劳动服务公司(后改名为“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动服务公司”)接活。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合同关系,但是上海二十冶劳动服务公司会把工程交由王兆存去谈,去实施,自己就可以拿工程款几个点的中介费。中国一冶法务部史志军也向《投资者报》记者确认,王兆存一直代表上海博力来的。

“行业内都是这么做的,作为个人很难直接接到工程,因此只好依赖于劳务公司。”王兆存说。

该工程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显示,分包工程是上海市宝山钢铁股份不锈钢分公司厂区内的高炉煤气综合利用暨热点联产项目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包人是上海二十冶劳动服务公司。该工程的开工日期是2007年10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分包合同价款金额约487万元。

王兆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按照协议,在工程竣工后,中国一冶就会把工程款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扣取六个百分点后,就把款项给到自己。可是中国一冶给了一部分钱后,就没有按照协议给劳务公司剩余的款项,以种种材料无法符合等莫须有的理由进行搪塞。

按照劳务工作的情况,王兆存应该向劳务公司要,劳务公司再向中国一冶要。不过劳务公司显然把责任推给了中国一冶。

记者拨打上海博力劳务经营部长张茂久电话,张茂久表示,此事要直接找王兆存,跟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

拖欠工程款沾官司

可是由于王兆存没有与中国一冶签订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王兆存要直接找中国一冶要钱也是难上加难。王兆存只能与上海博力协商,以上海博力的名义向中国一冶要钱。

史志军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公司与王兆存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因此从合同的角度,不可能无穷往上追溯。责任主要看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

2011年,上海博力甚至发函给中冶纪委,称与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宝钢股份不锈钢分公司高炉煤气综合利用暨热电联产项目分包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已于2008年4月份全部施工结束并交付使用。可截至今日,该公司仍以各种莫须有借口拖延时间并不予结算,导致我单位所欠该项目工人工资及材料款项约100万元左右至今也无法与之结清。目前,不断有人找到公司,强烈要求尽快支付所欠款项。我单位强烈要求贵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尽快督促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

“可是之后中国一冶还是不予理睬。”王兆存说。

史志军表示,该项工程与业主的结算已经完成了,但是与劳务公司的结算还没有完成,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牵涉到人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等等的分歧。

不过对于具体哪些内容有分歧,与劳务公司何时可以结算完成,史志军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将联系上海分公司同事。截至截稿,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并未联系记者。

在忍无可忍之下,王兆存寻找法律途径。

在打官司之前,王兆存不得不寻求博力公司的帮助。“由于没有与中国一冶签订合同,所以在起诉中国一冶的同时,是需要劳务公司的支持的。”王兆存说。

但是,劳务公司的支持也不是无条件的。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要求与王兆存先签订协议书,上海博力同意王兆存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将上海博力和中国一冶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王兆存不得以法院的判决文书向上海博力申请执行工程款。

2012年,王兆存起诉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博力。今年年初,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冶上海分公司与王兆存不存在合同关系,该公司与博力公司尚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故对王兆存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承担款项不予支持,要求被告上海博力支付原告王兆存工程款114万元及2008年以来的利息。

王兆存似乎走入了“死胡同”。法院判决上海博力支付,但是又与上海博力有协议在先,不得要求上海博力申请执行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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