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海清状告美悦网侵权获赔经济损失5千元

作者:窦京京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8-27 11:45:44 点击数:
导读:因肖像照片被美悦网用作该网站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演员海清向美悦网主办方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海清经…

        因肖像照片被美悦网用作该网站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演员海清向美悦网主办方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海清经济损失5000元。

  原告海清诉称,在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门户网站www.27.cn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用作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同时,因被告利用原告照片的数量、所处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误解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的商业宣传图片及文章,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针对原告海清的诉请,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辩称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原告说的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明显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亦不合理。如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该公司仅同意在其经营的美悦网发布致歉信息。另外,该公司认为案件所涉图片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办的美悦网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虽称该文章系网友上传发表,但被告作为网站的主办方未能提供上传者的具体身份信息,故对被告的该陈述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用于网页中的装饰配图,不足以使人误认为原告曾接受特定整形治疗,且亦无证据表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海清名誉权构成侵害。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海清照片,应将非法使用的照片从其网站上撤除。被告仅在其网站上刊载照片,通过在被告网站上赔礼道歉足以消除不利影响。另鉴于被告仅使用原告照片配图,未对原告发表描述或评论,其文章内容亦与原告无关,故对原告有关澄清事实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海清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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