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晨诉《劳动报》侵权案:法院受理劳动报社上诉
作者:周薇 于婕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8-6 16:09:11 点击数:
导读:姚晨资料图 今年3月,劳动报社刊文称姚晨微博明码标价,被姚晨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劳动报不服,提起上诉。本网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今年3月20日,劳动报社在其出版的《…
姚晨 资料图
今年3月,劳动报社刊文称姚晨微博明码标价,被姚晨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劳动报不服,提起上诉。本网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今年3月20日,劳动报社在其出版的《劳动报》第16版刊发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其中提到:“某卫视宣传总监告诉记者,很多电视节目的宣传‘都走名人微博的捷径’,是一件‘明码标价’的事情,‘像冯某、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咖(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上述文章同时存在网络版。
姚晨诉至一审法院称,劳动报社记者未经调查核实,在涉案报道中以第三方名义捏造虚假内容,发布不实言论。前述报道已被各大新闻媒体广泛转载,给自己的名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侵害,自己先后通过经纪公司和代理律师向劳动报社发函要求其停止侵害及赔礼道歉,但劳动报社一直予以拒绝,故请求判令劳动报社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报道的网络版及所有相关链接,并在其报纸醒目位置、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为自己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劳动报社辩称,涉案文章引用的是某卫视宣传总监提供的消息,其发文目的旨在强调微博营销存在问题,是一次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既无侮辱、诽谤、诋毁姚晨的故意,也无违法行为,更未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姚晨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权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和理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劳动报社删除《劳动报》网络版上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并在《劳动报》上刊登声明向姚晨致歉。后劳动报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今年3月20日,劳动报社在其出版的《劳动报》第16版刊发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其中提到:“某卫视宣传总监告诉记者,很多电视节目的宣传‘都走名人微博的捷径’,是一件‘明码标价’的事情,‘像冯某、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咖(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上述文章同时存在网络版。
姚晨诉至一审法院称,劳动报社记者未经调查核实,在涉案报道中以第三方名义捏造虚假内容,发布不实言论。前述报道已被各大新闻媒体广泛转载,给自己的名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侵害,自己先后通过经纪公司和代理律师向劳动报社发函要求其停止侵害及赔礼道歉,但劳动报社一直予以拒绝,故请求判令劳动报社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报道的网络版及所有相关链接,并在其报纸醒目位置、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为自己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劳动报社辩称,涉案文章引用的是某卫视宣传总监提供的消息,其发文目的旨在强调微博营销存在问题,是一次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既无侮辱、诽谤、诋毁姚晨的故意,也无违法行为,更未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姚晨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权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和理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劳动报社删除《劳动报》网络版上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并在《劳动报》上刊登声明向姚晨致歉。后劳动报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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