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纠纷立法应提升至人大层面

  发布时间:2014-10-11 11:19:42 点击数:
导读:互联网进入并影响现代人类生活的速度与程度,可能早已超出人们的想象,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国家法律层面的应对与规范不可能长时间缺席。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互联网进入并影响现代人类生活的速度与程度,可能早已超出人们的想象,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国家法律层面的应对与规范不可能长时间缺席。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继规范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后,最高法针对互联网法律问题出台的又一裁判规则。

此番出台的法律文件所要试图细化解释、给出适用指引的,是“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首先其法律属性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民事侵权诉讼纠纷,这也应当是大多数互联网言词纠纷最有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包括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的言行,国家法律体系依据不同行为属性与程度将其划分到民事、刑事等不同的诉讼类型,在立法层面,需要对其进行较为清晰、准确的界分。

而具体到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的实体操作,则可能有更多细节化的界分需要。比如本次规定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尤其是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给出了几条考虑的因素。包括“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非常明显可以看到,其所要试图厘清的是网络转载主体在转载过程中法定义务、行为性质,不过具体到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程度的认定,依然可能存在较大的难度。即便唯一一项被列明的“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行为,依然存在对具体行为程度认定上的一些困难。

值得肯定的是,该项司法解释对包括删除相关网络侵权信息的程序要件做了初步规定,其核心指引在于,侵权人、被侵权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围绕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所产生的纠纷解决,应当诉诸法院、寻求法律解决,而非其他非法律属性的解决渠道。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你来我往的言词之争,出现纠纷再正常不过,纠纷产生之后的解决路径,可能亦会映照现实社会的相关状况。出现纠纷,隐忍不发还是选择回击,诉诸法律还是选择暴力,这考验整个社会的法治发展与成熟状况,同样考验立法和司法等机关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上对不同法益的权衡、判断。

不仅在互联网领域,即使在现实社会中,也存在同一种社会行为因其程度、影响不同而最终导入相异的法律评价体系。以侮辱、诽谤为例,此前最高法司法解释曾就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做过规定,此番民事侵权案件中同样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的民事解决指引。对于侮辱、诽谤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不同的行为程度与损害程度,现行法律有较为清晰的区分,大部分可能出现的言词类争议,遵循民事纠纷民事解决的原则,只有法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才可能导致刑事介入,而即便到需要刑事解决的程度,也要遵循“不告不理”的大原则,严格界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法定例外的适用。

互联网进入并影响现代人类生活的速度与程度,可能早已超出人们的想象,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国家法律层面的应对与规范不可能长时间缺席。于立法的跟进而言,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其中一种,在经由更多司法理论与实践支持的前提下,更高层级人大立法予以规范的必要性仍然存在。尤其是在针对新兴技术平台与社会活动领域,在民事、刑事等不同层级法律调节的程度、界限等问题上,也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启动人大立法层级的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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