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遇车祸身亡 拒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被驳

作者:胡四清 谭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4-2-22 11:34:01 点击数:
导读: 77岁的闵某被客车撞伤,不治身亡,司机戴某与受害人闵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其所在的客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共198000元。事后,该客运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大幅度核减理赔金额,其中包…

   77岁的闵某被客车撞伤,不治身亡,司机戴某与受害人闵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其所在的客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共198000元。事后,该客运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大幅度核减理赔金额,其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4609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客运公司提出的被抚养人口生活费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共赔偿客运公司165887.2元。

  2013年8月,客运公司司机戴某驶客车从华容回岳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闵某死亡,闵某驾驶的三轮车及货物受到损失。该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戴某对该事故应负全部责任。8月19日,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调解,驾驶员戴某与受害人闵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戴某代表客运公司向闵某家属支付赔偿款198000元,其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4609元。另查明,受害人闵某生于1937年,生前有成年子女健在,与配偶胡某、孙女闵某某一起共同生活(闵某某出生于1997年,其父病逝,母亲改嫁)。

  法院认为,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闵某死亡时已达77岁高龄,与配偶一起均属于被赡养老人,即使闵某未失去劳动能力,其未成年孙女闵某某失去父亲后,其母亲属于法定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闵某对孙女闵某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客运公司在没有闵某某母亲无抚养能力的证据情况下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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