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部分 不适用定金罚则

作者:于海燕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4-2-22 11:39:29 点击数:
导读:签订销售合同后一方并未履行合同协议,双方因定金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依法认定定金超出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返还7800元。  …

    签订销售合同后一方并未履行合同协议,双方因定金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依法认定定金超出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返还7800元。

  2013年9月20日,刘某与李某签订柑橘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自产的柑橘40000斤出售给刘某,价格为每斤0.9元,总价款为36000元,刘某给付李某定金15000元。合同签订后,因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购买柑橘且经李某多次相邀均遭刘某拒绝,致合同未能履行。后双方因定金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刘某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本案中刘某给付李某的定金已超出合同标的额20%,超出20%的部分(即7800元)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对于超过部分,可视为刘某给付李某的预付款,应当返还刘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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