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保洁员“公伤” 东家服务社担责赔偿

作者:李鸿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4-2-22 11:42:53 点击数:
导读:六旬保洁员黄某在上海市中凯小区从事水面保洁时不慎摔伤,伤情治愈后他持工资卡明细等,把东家某服务社告上法院,提出高达16.3万余元的各类赔偿费。近日,该起涉老赔偿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涉老审判,判决由该服务社承…

    六旬保洁员黄某在上海市中凯小区从事水面保洁时不慎摔伤,伤情治愈后他持工资卡明细等,把东家某服务社告上法院,提出高达16.3万余元的各类赔偿费。近日,该起涉老赔偿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涉老审判,判决由该服务社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付黄某10.5万余元(含先期垫付款项4万元);该服务社负责人盛某承担连带责任。

  黄某于10年前起就从事该小区区域生产湖的保洁工作,期间雇主有过变动。2010年7月,该服务社的前一家服务社承接小区物业保洁服务,黄某每月2200元报酬。2011年1月5日上午,黄某不慎滑倒摔伤。当晚18时30分许,黄某去医院挂急诊述11小时前摔倒,被诊断L2椎体压缩性骨折,该服务社分两次划款4万元。一年后进行第二次手术,经司法鉴定黄某该伤势构成了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2013年11月,67岁的黄某为索赔把该服务社及盛某告上法院,称系工作时发生伤害,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6.3万余元。

  法庭上,该服务社辩称黄某与前一家服务社存在劳务关系,当时需作手术故垫付了医药费4万元,经黄某请求才作垫付。认为按照黄某向医生陈述是11小时前摔倒,该时间应是黄某在上班路上的时间,而非工作时间。而前一家服务社服务于2012年10月到期,故将债权债务转于本服务社,声称应驳回黄某全部诉请。盛某也辩称自己仅是该服务社名义上负责人,非实际经营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即便在案的劳务协议书是伤害发生后补签的,也是双方对劳务关系主体的确认,综合劳务协议书、劳务人员登记表、前一家服务社支付医药费的银行贷记凭证等,应认定黄某自2010年11月8日起与前一家服务社建立了新一期劳务关系。因服务期限到期才将与本案相关的债权债务转入现服务社。现服务社的有效服务期又于2013年7月25日届满,未再办理注销手续并明确债权债务的承担者,黄某将盛某列为共同被告可予准许。而黄某提供三位证人,两位同属小区保洁员,一位系小区保安均证明黄某当天受伤的情形,且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证实小区保洁员上班时间为7时,从病历卡原始记录时间推算黄某受伤时间是7时30分,属于工作时间。但黄某身为专职保洁工作,之前也长期在该小区从事保洁,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值上海天气最严寒季节,水域保洁不可避免会遇到霜冻,却未充分予以注意对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自负40%的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了由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服务社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由盛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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