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黄海波引发法理争议

  发布时间:2014-6-3 18:00:47 点击数:
导读:收容教育黄海波引发法理争议2014-06-0219:13:12收容教育黄海波引发法理争议陈有西新浪微博(6月1日-6月2日)陈有西:【乱套】全国人大废除劳教的决定,是对中国56年来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用行政权决定关人的做法的…
收容教育黄海波引发法理争议
2014-06-02 19:13:12

收容教育黄海波引发法理争议

陈有西新浪微博(6月1日-6月2日)

陈有西:【乱套】全国人大废除劳教的决定,是对中国56年来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用行政权决定关人的做法的总的清理、废除、和纠正。所有此前与此新规定相背的人大决定、囯务院、公安部文件,一律废止。这是立法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除。

陈有西:中国没有宪法法院,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沒有法典编撰制度,没有《立法法》护法审查机构,导致低等级公安机关可以无视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宣布停止劳教的决定,变相不执行人大决定,偷梁换柱死灰复燃劳教制度。黄海波事件不是涉及一人,而是人大决定的捍卫。法律界应高度重视。

陈有西:在有违宪审查制度的环境下,这样违法行政的公安局长,人大可以立即质询罢免。

陈有西: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卖淫嫖娼的决定》,在1997年《刑法》大修时已经并入刑法,决定已废止。1993年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是根据人大决定制定,自然随之废除。2014年全国人大废除了所有劳教决定。风化劳教怎么还能存在?全国人大应立即对北京公安局的做法进行监督纠正。

陈有西:先去搞懂法理,别玩文字游戏。这是公安局法制科常犯的错误,低端诡辩。经就是这样念歪的。 //@人醒独吾醉:呵呵,把收教与劳教搞混了?大律同志,您说话有份量,千万要负责啊! //@陈有西:在有违宪审查制度的环境下,这样违法行政的公安局长,人大可以立即质询罢免。

陈有西:这是偷换法律概念的诡辩。收容教育,是指“收容审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在刑诉法修改时早已废止;劳动教养,今年废止。所有诡辩都已无处藏身。警察权侵犯立法权,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是国家法治的严重倒退。 //@杨老大97:劳教废除了,收教现实还存在。

陈有西:回复@魏俊卿:在刑法里,收容教育是一种社区矫正制度,比管制刑的惩罚程度都轻。绝不能把人关押起来。全国人大立法解释里,从未允许法外关人。作为律师,理解法律千万不要只言片语机械片面。一个国家,不能允许有可以不经法庭审判的关人制度。这是人权底线。

陈有西:你查下宪法和立法法。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监督实施。 //@全国青联委员-蔡延云律师:上级人大监督下级政府部门有法可依吗?

陈有西:买本刑诉法教材,看看你就懂了。 //@北里不才:那拘留算什么,逮捕又算什么?不算关人是吧? //@陈有西:回复@魏俊卿:在刑法里,收容教育是一种社区矫正制度,比管制刑的惩罚程度都轻。绝不能把人关押起来。全国人大立法解释里,从未允许法外关人。作为律师,理解法律千万不要只言片语机械片面。

陈有西:一言为定。你要记住。我一定能将这个违法行为呼吁纠正。天下大势,逆流必亡。这与反宪政昙花一现是一个道理。 这点把握我还是有的。//@亦忱:老兄能领军叫板酷吏们废了这个荒诞的东西,我会从海南岛直飞杭州给京衡送一面锦旗,上书"法界良心”四个鎏金大字。

陈有西:黃海波和女方的家属,应该立即聘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收教决定。如维持,可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捍卫全国人大的废劳教决定,判例示范全国。同时,律师可上书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作出废止明确解释。//@风儿不知何处去:海波的律师为啥没反应呢

陈有西:一回事。这是个別公安人员的诡辩。都是行政权终局决定的把人关进劳教所。 //@控火者克里斯:劳教和收容教育是两码事 //@老榕:这事儿我也糊涂了:劳教不是废止了吗。

陈有西:回复@我在海一边:这不同。行政拘留15天,有人大通过的法律依据。符合立法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依据。@ 问@陈有西按此说法,是不是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也是不妥的啊,行政拘留也好劳教收容也好,都是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终局,无非时间长短而已。建议还是彻底学西方吧,取消行政拘留这项目,一切行政处罚都有法律决定.

陈有西:回复@金谷园中果实:同意你的逻辑。依此,现在鸟巢己建好,脚手架巳拆除,有人还占住下面的工棚,这违章建筑该不该拆除?@ 北京鸟巢在建设的时候,使用了很多支撑等辅助设备,等到鸟巢全部建成后,才将这些辅助设备拆除,让其自身承受载荷。同样在法制建设过程,也需要一些像这样的“辅助设备”

收容教育黄海波引发法理争议
2014-06-02 19:13:12

收容教育黄海波引发法理争议

陈有西新浪微博(6月1日-6月2日)

陈有西:【乱套】全国人大废除劳教的决定,是对中国56年来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用行政权决定关人的做法的总的清理、废除、和纠正。所有此前与此新规定相背的人大决定、囯务院、公安部文件,一律废止。这是立法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除。

陈有西:中国没有宪法法院,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沒有法典编撰制度,没有《立法法》护法审查机构,导致低等级公安机关可以无视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宣布停止劳教的决定,变相不执行人大决定,偷梁换柱死灰复燃劳教制度。黄海波事件不是涉及一人,而是人大决定的捍卫。法律界应高度重视。

陈有西:在有违宪审查制度的环境下,这样违法行政的公安局长,人大可以立即质询罢免。

陈有西: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卖淫嫖娼的决定》,在1997年《刑法》大修时已经并入刑法,决定已废止。1993年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是根据人大决定制定,自然随之废除。2014年全国人大废除了所有劳教决定。风化劳教怎么还能存在?全国人大应立即对北京公安局的做法进行监督纠正。

陈有西:先去搞懂法理,别玩文字游戏。这是公安局法制科常犯的错误,低端诡辩。经就是这样念歪的。 //@人醒独吾醉:呵呵,把收教与劳教搞混了?大律同志,您说话有份量,千万要负责啊! //@陈有西:在有违宪审查制度的环境下,这样违法行政的公安局长,人大可以立即质询罢免。

陈有西:这是偷换法律概念的诡辩。收容教育,是指“收容审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在刑诉法修改时早已废止;劳动教养,今年废止。所有诡辩都已无处藏身。警察权侵犯立法权,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是国家法治的严重倒退。 //@杨老大97:劳教废除了,收教现实还存在。

陈有西:回复@魏俊卿:在刑法里,收容教育是一种社区矫正制度,比管制刑的惩罚程度都轻。绝不能把人关押起来。全国人大立法解释里,从未允许法外关人。作为律师,理解法律千万不要只言片语机械片面。一个国家,不能允许有可以不经法庭审判的关人制度。这是人权底线。

陈有西:你查下宪法和立法法。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监督实施。 //@全国青联委员-蔡延云律师:上级人大监督下级政府部门有法可依吗?

陈有西:买本刑诉法教材,看看你就懂了。 //@北里不才:那拘留算什么,逮捕又算什么?不算关人是吧? //@陈有西:回复@魏俊卿:在刑法里,收容教育是一种社区矫正制度,比管制刑的惩罚程度都轻。绝不能把人关押起来。全国人大立法解释里,从未允许法外关人。作为律师,理解法律千万不要只言片语机械片面。

陈有西:一言为定。你要记住。我一定能将这个违法行为呼吁纠正。天下大势,逆流必亡。这与反宪政昙花一现是一个道理。 这点把握我还是有的。//@亦忱:老兄能领军叫板酷吏们废了这个荒诞的东西,我会从海南岛直飞杭州给京衡送一面锦旗,上书"法界良心”四个鎏金大字。

陈有西:黃海波和女方的家属,应该立即聘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收教决定。如维持,可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捍卫全国人大的废劳教决定,判例示范全国。同时,律师可上书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作出废止明确解释。//@风儿不知何处去:海波的律师为啥没反应呢

陈有西:一回事。这是个別公安人员的诡辩。都是行政权终局决定的把人关进劳教所。 //@控火者克里斯:劳教和收容教育是两码事 //@老榕:这事儿我也糊涂了:劳教不是废止了吗。

陈有西:回复@我在海一边:这不同。行政拘留15天,有人大通过的法律依据。符合立法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依据。@ 问@陈有西按此说法,是不是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也是不妥的啊,行政拘留也好劳教收容也好,都是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终局,无非时间长短而已。建议还是彻底学西方吧,取消行政拘留这项目,一切行政处罚都有法律决定.

陈有西:回复@金谷园中果实:同意你的逻辑。依此,现在鸟巢己建好,脚手架巳拆除,有人还占住下面的工棚,这违章建筑该不该拆除?@ 北京鸟巢在建设的时候,使用了很多支撑等辅助设备,等到鸟巢全部建成后,才将这些辅助设备拆除,让其自身承受载荷。同样在法制建设过程,也需要一些像这样的“辅助设备”

@海南梁山听说演员@黃海波继拘留后收容教育了。我问@陈有西律师,这个是什么?他说:我是学法律的,我怎么知道?  

@全震动@黄海波嫖娼收容教育6个月引发围观。@陈有西:我是学法律的,我怎么知道?@何兵: 我是教法律的,我怎么知道呢?@haistone4:我是报道法制新闻的,我怎么知道?@请联系地面:我是考司法考试的,我怎么知道。@豪哥577:我是个法盲,所以我知道!@海南梁山现在你知道了吧[哈哈]

陈有西:恶意理解法律进行执法的典型事件。 //@南宁王生: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劳教人员都已无罪释放,比劳教轻的居然还能再抓进去。北京警方以为找到法律依据可以居高藐视公众。

陈有西:【判例】去年九月,广州中院判决撤销公安局对嫖娼者收容教育6个月的处罚决定。但理由是以情节不构成恶习为由而撤销,仍未涉无效法律依据。今年人大已经废除劳教法规,黃海波不能收教更是不容置疑。广州中院认为,警方询问笔录、缴获的物证和嫖资等,可认定嫖娼,但没有证据证明多次嫖娼恶习。

陈有西:不。说嫖娼无过错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我们关注的是行政处罚拘留得当,无视人大决定变相保留劳教制度决不能视而不见。劳教必须彻底废除。//@黄绮珊粉丝:“官意”与“民意”,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围绕着黄的嫖娼一事网民几乎一边倒地为黄海波的嫖娼之事作无过错的辩解,这从某种程度上确是令官方怒不可遏。

陈有西:说得非常对。有些人混淆概念,是为违法执法辩解。 //@行止依人:回复@投资人朱博:嫖娼不光彩,你见一个支持嫖娼的?!大家反对的是对嫖娼者处理上官民不平等!大家倡导取消收教,是要求尊重人权,反对以权代法!大家呼吁卖淫非罪化,不是支持卖淫,而是反对公安机关权力寻租!

陈有西:回复:@荣耀岩:[威武]@荣耀岩: 监禁是必须经过法院审理才能判决生效的,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接收被告律师的质询,被告人有被辩护权,而劳教和收教这类都是公安机关单方做出的决定,被告人只有申诉权,大多数时候连申诉权都不能保障。

陈有西:回复@善良的夏鱼:[围观]说得好。@善良的夏鱼: 如果真的是因为对于网民的反应“怒不可遏”才收容黄海波的话,那这个国家就根本


上一篇:陈有西:黃海波被收容教育为什么是错误的 下一篇:退休不再是贪官“护身符”——反腐剑指退休官员现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