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共妻”的法律悖论

作者:金泽刚  发布时间:2015-10-26 18:30:19 点击数:
导读:说到底,一夫一妻制本是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选择的最佳生育和结合方式,也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10月14日,浙江财经大学的谢作诗教授在自己的博客中发出《“3000万光棍”是杞人忧天》一…

说到底,一夫一妻制本是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选择的最佳生育和结合方式,也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10月14日,浙江财经大学的谢作诗教授在自己的博客中发出《“3000万光棍”是杞人忧天》一文,此文认为,一切问题的本质都可以归因于价格和收入问题,“光棍的存在只是增加女性的相对稀缺性、提高其价格,绝不意味着两性市场就不会出清、就会出现剩男。”因此,性别失调问题就转化成收入问题。谢教授提出解决“3000万光棍”的性问题的方法可以是让低收入男子“多人合妻”,甚至允许同性结婚合法化等。

几天来,谢教授的“穷人共妻论”遭到了一片讨伐,为此,他连忙又抛出了《写给只会浮躁谩骂不会理性思考的人们》一文,以回应多数人的质疑。在其回应一文中,除了引用了几个支持他的网友观点之外,看不出多少新意,还是在强调“人类的一切关系,本质上都是交易关系。交易并非都体现在货币金钱上。婚姻是交易。”谢教授还提出新的道德观,“不让3000万光棍有女人,使他们生活没有希望,然后去强奸、砍人、爆炸(这里强调只是可能性),难道这就是你的道德?你这是饱汉不知饿汉饥、站着说话不要腰疼,这才是天底下最大的不道德。”而且,“‘一妻多夫’早就存在。国外有,例如印度就有。中国过去有,现在也一直有。”

对于谢教授的“人类一切都是交易”的论调,一些网友已做批驳,如“人不是数字,也不是你所谓的经济”,其所谓的经济学思路解决光棍危机,是“假设人没有感情,只有工具理性而已。”退一步讲,就当婚姻可以包含金钱等物质要素,有市场交易的成分,但由此也推不出几个穷人加起来就可以娶一个老婆的结论来。几个穷人的财富加起来固然会多一点,但怎么能够等于他们合在一起就可娶一个女人做老婆呢?不说理论上没有根据,还有女方会愿意吗?对于那些“被多个穷人共着”的女性来说是否也存在着将女性沦为生产和泄欲工具的嫌疑呢?这不仅是对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冲击,也是对现代女性尊严的严重冒犯与失敬。再说,若真的“合伙娶老婆”,孩子算谁的,是不是都要去鉴定?没有哪个男人会心甘情愿地去抚养一个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孩子的。这正说明,人类婚姻家庭关系绝不等同于财产的交易关系。

谢教授反感谈道德,但人类不能没有道德,除非你不是人类。人类之所以比其他动物更高级是因为我们的兽性被伦理道德文明所约束。为了解决性压力,就可以不再对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忠诚,做破坏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成为缓解性压力的有利手段,这种突破道德底线的思维注定不能被人所接受。

至于说男人没有女人,就会导致强奸、砍人、爆炸等犯罪增加,这更是谢教授的猜测而已。基于现代犯罪学,就强奸罪而言,没有任何实证依据证明强奸犯大多是单身汉。法律界早有“熟人强奸”之说,却从未见“单身强奸”说,不知道谢教授可否验证一下。依据谢教授的逻辑,现行刑法严厉打击的强迫女性卖淫恐怕连犯罪都算不上,甚至还是有益于社会的(为男人解决性需求)。再看看在反腐实践中,那些比情人有多少的贪官往往都是“妻子不用”的。事实上,婚外性关系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男人不是因为没有女人而去找别的女人。

除了心理上和伦理上的障碍外,在实际生活层面,几个男人与一个女人组成的一个家庭,肯定也是不稳定的。从两性关系上讲,在潜意识里,男人天性就是有很强的占有欲的,在几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组建的家庭中,除极少数个案外,多数家庭必将因男人争相占有女人的争斗而发生家庭悲剧。谢教授举到了解放前偏僻农村存在的几个穷人共妻的事例,但其说服力有多大,恐怕连谢教授本人也感到心虚,只能弱弱地说说吧。若由此得出中国“一妻多夫”早就有,现在还有的结论实在过于草率。更不用说,社会中的那些不正常现象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就要承认下来吗?例如,吸毒贩毒是典型的交易行为,难道我们因为有毒品类犯罪,就干脆将它们合法化吗?答案不言自明。

说到底,一夫一妻制本是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选择的最佳生育和结合方式,也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从历史上看,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再强大,选择的依然是一夫一妻制,甚至于越是经济发达国家越崇尚一夫一妻制。即使那些少数几个承认同性恋的国家,与他们个人的财富多少也没多大关系。

诚然,谢教授想用经济学理论解决性与婚姻问题的动机未必不当,法律也的确不能一成不变,随着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矛盾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甚至改变。但是,人类法治经验证明,良法的制定一定是建立在社会基本道德之上的,脱离社会基本德性的法律不可能被立法所通过。作为一名经济学人,谢作诗当然不必熟知法律,但其所说言语至少不能表现得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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