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社会抚养费阻碍生育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5-10-29 16:15:29 点击数:
导读:最近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讨论渐多,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权威信息。人口政策牵涉的问题众多,即便是细微的调整,也可能对一些部门、民众造成很大影响,而这影响可能直接触及利益。所以讨论人口政策不能局限于立场战队和道德…

最近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讨论渐多,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权威信息。人口政策牵涉的问题众多,即便是细微的调整,也可能对一些部门、民众造成很大影响,而这影响可能直接触及利益。所以讨论人口政策不能局限于立场战队和道德表态,重要的是分析背后一个个现实的问题,找到改革的阻力所在,才可能权衡利弊之后有所破题。

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利益阻力,最直接被想到的当然是社会抚养费。如果调整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社会抚养费如何善后处理、能否华丽转身,已经成为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自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讨论,大致有如下几种代表性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该征还要继续征,已征的不能退。这应该是计生部门以及相当一部分计生官员的意见。第二种意见是:没征的不再征,已征的要退还。这应该是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意见。第三种意见比较折衷:没征的不再征,已征的也不要退了。

客观分析,第一种意见已经不符合生育政策改革的主旨。在生育政策改革的大形势之下,减征、免征才是正常走向,继续强力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理上失去了正当性,而且无形中会继续强化“多生孩子要罚”的思维,成为鼓励生育的阻力。

第二种意见虽然符合多数“计生受害者”的意愿,但也确实没有了可操作性。一方面由谁来退还是个问题。由计生部门来退还吗?计生部门肯定没有这个能力,而且计生部门也一定要强调本部门多年来是在履职尽责执行国策,不应承担这样的责任。由国家财政来退还吗?这样就又把责任推给了全体纳税人,百姓诉求还由百姓埋单。

另一方面如何退还也是个问题。计生政策执行三十多年来,“社会抚养费”总的来说是一笔糊涂账,征收上已经很难找到真实的原始账目,支出上也随心所欲,近年频频爆出的计生干部贪污挥霍“社会抚养费”的案例只是略见一斑。同时,被征收过“社会抚养费”的群众也大多没有保留下来当时的征收凭据,再加之也有收了钱不开据的,扒房牵牛、抢走财物抵付“社会抚养费”的,更是无法统计和查证。总之,“翻旧账”只能导致干群关系的恶化,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所以,尽管第三种意见未必符合多数计生受害者的意愿,也不符合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意愿,但因其操作简便麻烦也少,很可能成为“社会抚养费”的必然走向。

关于“社会抚养费”未来走向的问题,还有其他多种意见,比如农工党中央曾建议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用于补偿失独家庭。这个建议当然是建立在继续实行计划生育而且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础之上的。失独家庭问题值得全社会去认真对待,但用“社会抚养费”补偿失独家庭并无法理依据。甚至有人认为,如果用“社会抚养费”补偿失独家庭,等于让失独家庭参与“分赃”。

从推动生育政策调整的角度来说,最可取的办法是逐步淡化乃至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让相关部门人员尽快转型。没有利益羁绊、人员包袱,生育政策的调整才可以在更理性的逻辑框架下进行。当然取消需要决断力,只要方向对了,哪怕粗放一点也是进步。社会抚养费的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别的渠道解决,指望算清所有账再说只会拖延时间。

如果“社会抚养费”这个词将来还能存在的话,希望它是这样被使用的:用在它前面的动词不再是“征收”,而是“发放”。在生育意愿如此低迷,生育率如此低迷,国家面临严重“少子化”的现在和将来,政府理应向积极养育后代的家庭发放“社会抚养费”,这才是真正意义的“社会抚养”。这不是奇谈,也不是梦呓,一些“少子化”尚不如我国严重的国家,已经这样做了,很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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