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灼昊故意杀人案”由死缓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5-10-31 11:59:33 点击数:
导读:新华网广州10月30日电(记者周颖)记者30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陈灼昊故意杀人案”排除非法证据,二审终审改判无罪。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以来第二次将死缓改判无罪。  2009年1月…

新华网广州10月30日电(记者周颖)记者30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陈灼昊故意杀人案”排除非法证据,二审终审改判无罪。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以来第二次将死缓改判无罪。

  2009年1月,一名年轻女子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出租屋意外死亡。侦查机关认为其前男友陈灼昊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后,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没有杀人。广东省高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广州市中院重审后仍维持死缓原判,陈灼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院刑一庭法官吴海涛介绍,二审过程中,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发现原审时对该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有罪供述询问笔录中,有大段有罪供述显示出询问方式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据此,原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审理还发现,原判在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中,未提供反映完整审讯过程的审讯录像以及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据此,原审讯录像被认定为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经广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以上取证行为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用未被排除的证据去证实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无法得出陈灼昊杀害被害人是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据此,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灼昊的犯罪不能成立,二审终审改判陈灼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林秀雄称,近年来出现的冤假错案中,审判机关没有把握好证据关是重要原因。为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司法机关将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取证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经审查认定是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将逐步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机制,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做到靠证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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