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福剑事件的隐私权分析

作者:甄鹏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4-20 10:23:12 点击数:
导读:毕福剑事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法律问题:拍摄、传播毕福剑的视频是否侵犯隐私权?另一个是政治问题:如何评价毛泽东?后一个问题我已有专文论述,此处不再重复。隐私权一直是社会的焦点。我评论过的例子有:2008年…

毕福剑事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法律问题:拍摄、传播毕福剑的视频是否侵犯隐私权?另一个是政治问题:如何评价毛泽东?后一个问题我已有专文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隐私权一直是社会的焦点。我评论过的例子有:2008年陈冠希不雅照事件,2012年方舟子私信事件,2013年钱钟书书信事件,以及2014年香港便溺事件。泄露隐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型的,例如通过监听、监视等手段取得当事人的隐私;另一种是被动型的,即当事人自己公开的。

    当事人自己公开也分两种情况:当事人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向特定人公开。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后者。当事人向特定人公开后,特定人再向其他人公开或者向社会公开,侵犯原当事人的隐私权了吗?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只要看一点,信息的接受者(听众)是否有保密的义务。是否有保密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律或职业道德的要求。例如,国家司法人员和律师对当事人的隐私、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记者对采访对象不愿公开的隐私有保密的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合同上的保密义务。例如,当事人要求听众不得泄露,听众答应了。如果当事人提出不得录音和录像、不得外传的要求,而听众没有表态,则他们没有保密义务。

    由此可知,饭局的参加者对毕福剑的言论无保密的义务。更可况,毕福剑参加的是一个人数较多、关系并不亲密、有外国人参加的宴会。这属于毕福剑向特定人公开。即便是近亲好友,听众也无保密的义务。

    毕福剑事件的特殊性在于,听众不是普通的口头泄露,而是录像(录音)了。丁金坤律师说:“德国刑法第201条的侵害言论秘密罪,未经同意,使用第三人非公开言论的判刑,但为了公共利益除外。”他提供的德国刑法条文包括“将他人不公开的言论加以录音的”。前面已经分析了,毕福剑自己向特定人公开,不是“不公开的言论”。

    学者仝宗锦再次提出他的“打电话”理论。他在香港便溺事件中提出过这个说法,我批评他类比失当。他现在说:“某人在商场里打电话,你在旁边听到试图录下来并放到网上,那么也是侵犯隐私权。”这种情况应辩证分析。如果这个人打电话声音很小,没有影响他人,他人偷偷靠近录音并传播,侵犯了隐私权;如果这个人打电话声音很大,旁边人都听到了,这时有人录音并适度传播,不应当认定侵犯隐私权。

    有人说这是一种“告密”行为,并举了武则天时代、毛泽东时代、东德的例子。“告密”法律上叫“举报”,是一项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只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才能叫告密或者举报,单纯地在互联网公开不算。举报也分两种情况:对违法乱纪的举报和对政治问题的举报。无疑,我们应当支持前者。我不支持就政治问题进行举报。这是程平源事件中,我批评学生举报老师的原因。

    当代中国不是成熟的民主、法治国家,但也绝对不是武则天或者毛泽东时代了。批评几句毛泽东,没什么大不了的。对毕福剑事件的过度反应,例如文革重现,是被迫害妄想症的表现。儒家讲“慎独”,意思是人前、人后一个样。大丈夫敢说敢当,这才是毕福剑应当做的。

    对于公开或者不公开的谈话,我的观点是一致的。除非有法律、职业道德或者合同上的保密义务,公开别人的谈话是一项公民权利。就我个人而言,我会判断公开后是否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三思而后行。这主要是一种道德上的考量,而非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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