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非亲生 “父”获赔10万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4-20 10:48:05 点击数:
导读: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张军一怒之下将前妻刘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今日上午一中院通报称,法院终审判决刘芳返还张军抚养费5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张军和刘芳于2008年登记结…

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张军一怒之下将前妻刘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今日上午一中院通报称,法院终审判决刘芳返还张军抚养费5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张军和刘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儿子降生。2012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3年后,张军得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心里非常难过。2014年9月,张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芳赔偿自孩子出生至2013年4月的抚养费6150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军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张军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父亲。后双方于2013年进行诉讼,判决中已认定张军与刘芳的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法官向刘芳说明了不做亲子鉴定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刘芳仍然拒绝再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军部分诉讼请求,酌定刘芳返还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7500元,并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另外,刘芳需给付张军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刘芳上诉。

二审认为,法院生效判决既已认定了张军与刘芳的儿子没有亲子关系,那么张军就没有向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张军在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有权要求返还。

刘芳未将儿子并非张军亲生的事实如实告知,严重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该行为客观上给张军造成了精神创伤,侵害了张军的人格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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