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法治严防“官董”曲线上位

作者:苗蛮子  发布时间:2015-5-25 17:43:52 点击数:
导读:自2013年中组部下发被称为18号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后,掀起了上市公司官员独董的“离职潮”。截止到5月18日,有媒体梳理发现,在市值排前100名的上市公司中,目前仍有22位退…

自2013年中组部下发被称为18号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后,掀起了上市公司官员独董的“离职潮”。截止到5月18日,有媒体梳理发现,在市值排前100名的上市公司中,目前仍有22位退休官员任独立董事,其中相当部分曾任职于其公司所在行业或省市的利害相关部门的领导岗位,最高年薪达61.6万元。

应当说,随着新规的出台,以及中央反腐高压,“官董”现象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数据显示,2014年三季度以来,有384份公告提及公司独立董事递交辞呈,“官董”离职潮似乎已经到来。

然而,仅靠一纸规定,就让“官董”彻底销声匿迹,显然不现实。此次梳理还有22“官董”在任,也说明了“官董”土壤的深厚。而由于现有制度规范的不完善,也让一些不安分者有机可乘。比如18号文中的三年“冷却”期,只是约束官员不到原本管辖领域兼职,而只要非本职领域,便不存在时间禁令。事实上,去年“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离职官员仍在为担任独董煞费苦心地采用“曲线”策略,比如转任行业协会,再去担任独董;成为学者,再转任独董;百般拖延,面对新规迟迟不退。

所谓“独董”,是个舶来品,最早起源于美国,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防止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简言之,担任独董的条件,既要“独”,更要“懂”。一则,身份独立,其中包括独董需要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或与公司经营没有重要业务联系及专业联系;独董需要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独立性的判断。

二则,需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经验或财务、资本运作、法律专家等一技之长;同时,独董不仅要为公司服务,而且还要维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因为此,发达国家出任独董之职的多为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纯粹的学者比重很少。

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引进中国后,已然成为摆设,甚至成为部分离退官员的一大隐性福利,由此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官董”。此前南方周末根据中国2532家沪深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统计显示,“官董”共901人,加上一人兼任多家公司独董的情况,一共1101人次。也就是说,平均每2.3家上市公司就有1人次的“官董”。很显然,这一数据仍不完整,仅是冰山一角。

如前所述,按照相关规则,独董应当既“独”又“专”,然而,国内的“官董”,往往既不“独”又不“懂”,流于“花瓶”之讥。不过,这些“花瓶”,不仅非常走俏,而且价格不菲,往往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身价堪比“古董”。

天底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官董之所以受到企业热捧,正在于官员无与伦比的“影响力”——在一个权力不透明、权力边界不清、市场发育不完善的环境中,这无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用一位温州前官员的话来说,就是企业为了“发挥我们的‘四余’:余热、余权、余威、余网。”显然,这是典型的权力各取所需:离退官员借助自身影响力,通过担任独董一职大肆捞金,继续满足个人权力与物质的欲望;而企业则借助离退官员的“影响力”,疏通政商关系,还可规避诸多监督,为其进一步牟利创造极佳的政策环境。

“官董”现象,是中国式畸形政商关系的一个缩影。毫无疑问,“独董”变异为“官董”,极易陷入权力寻租的泥潭。长此以往,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诱使企业走上畸形发展之路。从权力反腐、行业监管以及企业发展的更高层面来说,“官董”百害而无一利。

“官董”之乱,根在“官”所附着的不加约束的权力。因此,治理“官董”现象,关键在于厉行法治。一方面,应当对《公务员法》、《公司法》进行修订,将18号文的具体要求写入国家法律,通过立法形式全面禁止官员涉足企业活动,使之成为官员不可逾越和触碰的法律红线。另一方面,除了对相关法规进行修缮,还需对官员进行法规约束,构建党政官员任职跟踪、规范和监督机制,在官商之间筑起一道防范利益交换的“防火墙”。

随着“官董”的彻底退出,专业人士的比重将得到明显提升。但这仍只是前期工程,下一步还需从提名制度、薪酬机制等入手,通过评价评估、问责禁入等制度的建立,强化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真正确保他们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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