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死刑”背后的情绪值得反思

作者:邓线平  发布时间:2015-6-26 15:53:13 点击数:
导读:正是基于权利未标明状态,人贩子可以辩护的权利被模糊了,被社会情绪抹杀了。当有人要为人贩子辩护时,公众会以没有是非观来反驳。“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微博、微信喧嚣已经过去,像很多事情一样,舆论场热闹一回,众多…

正是基于权利未标明状态,人贩子可以辩护的权利被模糊了,被社会情绪抹杀了。当有人要为人贩子辩护时,公众会以没有是非观来反驳。

“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微博、微信喧嚣已经过去,像很多事情一样,舆论场热闹一回,众多评论像地里冒出来一样,事后发现是微博营销所致。于是,转瞬间人们不再谈起,像没有发生过一样,马上又有新的话题出现。无论是营销,还是过程的喧嚣,都像是一种情绪反应。回过头来看,在众多的评论里,“一律死刑”背后的权利得不到辩护情绪恰恰无人提及。

现代社会,一律死刑更像是情绪性话语。一方面,死刑越来越少,基于人性的考虑,能不判死刑的就不判死刑。另一方面,死刑大多以个案出现,很难说将某一类人视为必须判死刑的。一般的刑罚都要慎重,何况牵涉到人的生命。所谓慎重,是指判罚要基于具体的行为细节及其危害,要经过反复辩论。

即使是情绪性话语,从舆论发酵来看,“一律死刑“背后有相当的社会文化支持。尽管有许多不同意一律判死刑的说法,但更多的人从情绪上支持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许多人以受害者的设身处地的悲痛来论证必须对人贩子判死刑。

人贩子确实可恶,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可能由于人贩子的作恶而遭受无端的痛苦,有的家庭从此分崩离析,有的父母为找孩子而搭上了一生。对人贩子而言,他所得到的无非是几千块钱或者几万块钱。相信对很多家庭、很多人来说,如果预先知道要付出找孩子的艰辛代价,他们情愿无偿支付给人贩子贩卖人口所得,甚至几倍于所得。

从情绪上说,这些人贩子确实应该判死刑。

但情绪是什么,按百度定义,情绪是对一系列主观认知经验的通称,是多种感觉、思想和行为综合产生的心理和生理状态。最普遍、通俗的情绪有喜、怒、哀、惊、恐、爱等,也有一些细腻微妙的情绪如嫉妒、惭愧、羞耻、自豪等。情绪常和心情、性格、脾气、目的等因素互相作用,也受到荷尔蒙和神经递质影响。无论正面还是负面的情绪,都会引发人们行动的动机。尽管一些情绪引发的行为看上去没有经过思考,但实际上意识是产生情绪重要的一环。

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心理和生理状态,情绪缺乏对细节的考量。判所有人贩死刑,而不管他具体做了些什么。人们为什么会产生这些情绪呢?一律死刑背后有两点值得分析,一是一律,一律包含着不需要辩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都可以统一处理。一律意味着不以其它为标准,它本身就是标准。只要贩人,抓到就判死刑。二是死刑。以死刑剥夺人的生命。

现代社会,一般的刑罚都需要有辩护,需要找辩护律师。辩护是针对具体的犯罪细节的,对主张判刑的律师来说,他尽量将犯罪行为往严重方向推,而对罪犯权利辩护的律师来说,他尽量将犯罪行为往不严重方向推。

可在“一律死刑“的社会舆情中,对于人贩子死刑却不需要辩护,人们普遍认为,人贩子罪大恶极,不值得为之辩护。不但不值得为之辩护,甚至为之辩护的人也同样站在罪恶一边。不但是一般刑罚不让辩护,而是死刑不让辩护。

辩护是一种权利话语,不但对犯罪事实进行辩护,与此相应的,犯罪者针对犯罪事实有相应的权利。而且对辩护策略有组织和策划,相应地,犯罪者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不准为人贩子辩护,社会公众情绪无非出于这么两种境况,一是人贩子没有辩护的权利。可能一般的人,一般的犯罪可以辩护,但人贩子不能辩护。之所以不能辩护,是因为罪大恶极。人贩子没有辩护的权利,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辩护权利。

二是自身没有为权利辩护的认知。身处一个权利难得到辩护的社会环境,一般人的权利都得不到辩护,何况是罪大恶极的人贩子。

权利得不到辩护,并不是人们没有是非观。即使人贩子权利得不到辩护,公众对人贩子的危害是一目了然的。公众的是非观来自于已有的权利系统。对于该权利系统的认知,公众有足够的信心。在已有的权利系统里,没有标明人贩子有某项得到辩护的权利。甚至许多人的普遍权利也没有标明。

正是基于这种权利未标明状态,人贩子可以辩护的权利被模糊了,被社会情绪抹杀了。当有人要为人贩子辩护时,公众会以没有是非观来反驳。当有人说,人贩子也应有合理的权利时,剥夺人贩子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恶,公众会以现有的权利系统为反驳依据,自认为没有不尊重权利。

人贩子权利得不到辩护并不是社会偶然事件,它与社会整体的权利维护有密切关联。

社会进步是以个体权利扩张为表征的,一方面,权利的质量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权利的数量不断增多。从群体看,社会权利获取是有顺序的。要么自上而下进行,要么自下而上进行。

从权利的社会表征来看,上层权利主导社会话语。在社会进步过程中,对于权利获取的社会文化阻碍,往往针对自下而上的权利获取。自下而上的权利获取冲击原有的权利表征系统。即使在一般的人看来,我作为一个正常人都没有为权利辩护的经历,何况一个人贩子。

但殊不知,人贩子的权利给予可能是社会公众权利获取的一个途径。当人贩子都有得到辩护的权利,一般人犯罪也应有得到辩护的权利。继而推到社会运作过程中,普通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相反,人贩子的权利所失可能是普通人权利所失的根源。人贩子权利所失并不是基于具体的境况,如他是出于什么做人贩子,他在贩卖人口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人贩子基于情绪的权利损失,也正是普遍人权利所失的根由。普遍人权利所失,也是不看具体境况,做了何事,而是看他所做的对有形的社会权利产生什么危害。

公众或许正是因为日常生活的诸多权利受到损害,而更加对人贩子深恶痛绝,甚至将自身的遭遇加诸到人贩子身上。“一律死刑“的舆情正是这种遭遇的反映。然而,这样的反映只是平复了一下情绪,对于真正的日常生活权利得不到维护的问题解决,毫不起作用。相反,这种情绪反映只会给问题解决带来越来越多的麻烦。将整个社会环境推向非理性的境地。

从普通人权利获取这个角度,“一律死刑”舆论存在诸多值得反思之处。得不到权利的人贩子与普通人,在权利获取之方面有共谋之处。然而,真实的社会状况是他们将对方推入绝境。在这个过程中,谁是最终获利者。营销者从中获利是肯定的,除此之外,还包括现在境况下权利得不彰显和表达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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