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关警察,不可忽视刑事追责

  发布时间:2015-8-11 14:41:29 点击数:
导读: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目的就是防治公权力滥用,在适用于执法主体时,绝不可借口执法不规范而忽略或减免其已经构成的刑事责任。近日,只因一句口头禅“我靠”,河南洛阳交警李辉锋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关…

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目的就是防治公权力滥用,在适用于执法主体时,绝不可借口执法不规范而忽略或减免其已经构成的刑事责任。

近日,只因一句口头禅“我靠”,河南洛阳交警李辉锋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关了20个小时,此事被传上网后引起广泛关注。8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对此次留置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派出所副所长吕某和三级警长白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派出所所长和教导员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在网络媒体的监督下,这次留置事件的处理来得较为迅速。有关方面不仅迅速对几位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分,而且迅速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然而,就其所称“洛阳交警李辉锋被留置事件”之说,连“错误”二字都没有加上,说明对这次事件的认识未必完全到位,至少对其造成的恶劣影响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不仅如此,在给予行政处分和开展规范执法整治活动之间,似乎还忽略了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有关责任警察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的刑事犯罪,有关部门研究了没有?

此次事件实际上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针对盗窃案被害人的报案,当事警察之所为;二是作为证人身份的警察李辉锋把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遭遇公布到网上,从而引发了“留置事件”(未公开化之前还不能称为“事件”)。前者是客观存在的事件内容,后者是引起关注和处理的原因。对于李辉锋在网上公布的内容,经过西安方面的调查,“反映的主要问题基本属实”。那就说说李辉锋在网上公布了哪些内容吧:一开始,接到失主报案,警方将李辉锋、失主陈女士及被李辉锋等人抓住的疑似小偷的两男两女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李辉锋向西安警察表明了自己的警察身份。接下来,李辉锋不满派出所值班警察的消极态度,觉得找不回手机就准备离开。走到门口时,李辉锋对着墙说了句口头禅“我靠”,就是因为这句话被民警白某某抓住并要把他关起来。在双方拉扯过程中,李的衣服被扯破,白某某上来打了他一拳,他也回了一拳。李辉锋遂被关进派出所候留室外屋,钥匙、手机、皮带等物亦被暂扣,而隔着铁门的里屋就是嫌疑人。警察还当着嫌疑人的面,问李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再接下来,在被扣留期间,李辉锋没有坐的地方,也没有吃饭,而嫌疑人有吃有喝还有烟抽。直到被关20个小时左右,李辉锋才得以获释。

既然李辉锋公布的上述主要内容属实,问题的症结就不难明察。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是“我靠”太过分,而是有的警察自恃权力在手就恣意妄为、公器私用了。在这些警察眼中,进了派出所就只有我做主,容不得他人半点不满。对同行的警察都如此侍候,遇到普通群众时更是可想而知。何况,李辉锋还是跟着被盗同伴去报案的,在法律上属于被盗案的证人身份,留置他有何理由呢?难道是他那句“我靠”,还是他回敬的那一拳?

无论如何,在派出所将李辉锋的人身自由限制20小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留置执法,是指经过法定批准程序,将当场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所以,任何人要被留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违法犯罪嫌疑(实质条件);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形式条件)。显然,作为证人的李辉锋不应该被留置。也就是说这是一次违法的留置,对这样的违法执法(不仅是不规范),如果事后只是用一句轻飘的失误或误会来解释,是难以服众的。否则,遇到事情,谁都可能成为警方留置的对象,那岂不是人人自危,哪还有什么人权可讲。

从以往的案例看,对于拥有限制人身自由权力的警察而言,一旦滥用权力,不仅后果严重,而且经常会找到堂而皇之的借口。而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目的就是要防治公权力的滥用,在适用于警察等执法主体时,绝不可借口“执法不规范”而忽略或者减免其已经构成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何谓“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其中一种情形,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在此次事件中,涉事警察因一句不满意的国骂就殴打证人,还将其当成违法犯罪嫌疑人与小偷们关在一起,在明知证人是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一关就是20个小时,这正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从后果来看,此次事件不仅给西安警察,实际上也给全国警察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足以界定为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涉事警察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在给予撤职处分后,紧接着应该进行刑事追责。若能如此,也只有如此,规范警察执法的整治活动才能真正深入下去,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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