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挪车致人重伤 重大过失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8-5 14:23:10 点击数:
导读: 无偿帮朋友挪动货车,导致上货工人摔成重伤,造成各类损失27.5万余元,无偿帮工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无偿帮工挪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与车主对伤者承…
 无偿帮朋友挪动货车,导致上货工人摔成重伤,造成各类损失27.5万余元,无偿帮工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无偿帮工挪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与车主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孙大姐192186.08元。

  孙大姐是重庆市永川区某村村民,2013年12月10日傍晚,其照旧到永川区某煤场内给货车上精煤,并与车主约定费用为15元/车。

  因排队拉煤的货车较多,司机们为打发时间便集中到魏某的货车驾驶室打牌。1小时后,魏某以为货车已装好煤,便叫正好坐在驾驶位的王某帮忙挪车,王某遂将车启动前行,导致正在货箱内平煤的孙大姐摔下货车受伤。

  因赔偿协商不成,2014年10月20日,孙大姐将魏某、王某、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煤矿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各类损失3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孙大姐颅脑损伤后致目前智力缺损宜评定为Ⅷ级伤残,单侧轻度面瘫评定为Ⅹ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Ⅹ级伤残。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持有A2驾照,且从事驾驶工作多年,其明知货车车厢较高,车厢内可能有人工作的情况下,未下车查看便启动货车前行,致使孙大姐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车主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运输公司作为车辆被挂靠单位应对魏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孙大姐因系货车上人员而非第三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公司作为场地提供方及受益方未尽相应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孙大姐在进行装煤时未佩戴安全帽,其对受伤后果自身有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

  据此,永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孙大姐192186.08元,并由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被挂靠单位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魏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重庆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孙大姐54910.31元;孙大姐自行担责10%。

  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无偿帮工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据重庆五中院法官介绍,无偿帮工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行为,无偿帮工在帮工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均不需要承担赔偿,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款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无偿帮魏某挪车致孙大姐受重伤,其作为具有多年货车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开车时理应注意到查看上货人是否已经下车,但其未查看便启动车辆,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市五中法院 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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