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发现 家暴实施者中50、60后占四成

  发布时间:2018/11/23 7:03:43 点击数:
导读:二中院调研发现家暴实施者中50、60后占四成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前夕,二中院对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法晚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二中院获悉,该院审结的家暴案件中,超过40%的施暴方和受害方当事人年龄段为50后、60后;且施暴方多伴有出轨、非法同居等婚姻过错。

据了解,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家暴案的平均赔偿额增长幅度达30%至50%以上,赔偿金额从过去的一两千元增至一两万至数万元不等。

另外,2016年至今,二中院认定家暴成立的案件总体比例也呈上涨趋势。

发现

认定家暴成立比例呈上涨趋势

2016年至今,二中院审理的涉家暴纠纷共有52件,认定家暴成立的案件总体比例呈上涨趋势。

该院调研发现,以往家暴的受害方仅限于夫妻中的双方,但在近三年的涉家暴纠纷中,施暴对象扩大到了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和同住人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同居生活伴侣等。以离婚纠纷为例,其中主张配偶或配偶亲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占25%以上。

二中院介绍,在近年审理的案件中,因当事人实施家暴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从标的额来看,赔偿数额从最初的一两千元增至现在的一两万元甚至数万元不等,平均赔偿额增长幅度达30%至50%以上。

当事人称遭家暴平均超过3次

据二中院通报,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表示遭受家暴的次数平均超过3次。调研结果显示,除感情因素外,涉家暴纠纷原因,还包括部分当事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维权行动力较弱等。

此外,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律中,且对于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矫正惩戒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均未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施暴对象的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没有详细的规定、具体操作困难,震慑力不足。

“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针对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但是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告诫令的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等均有法律层面需要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和发达国家相比,干预手段的种类较为单一,对受害者提供的帮助有限。”因此,二中院呼吁立法机关,对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立法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矫治办法、干预措施、婚内赔偿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同时,建议公众强化证据意识,在发生纠纷中,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且特别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权力机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的辅助佐证,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尤其在家暴案件中,建议受害方加强留存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固定证据。

法院表示,对家暴问题可寻求多种渠道解决纠纷。除选择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之外,还可运用多种维权手段解决争议,寻求更多的纠纷解决路径。对于潜在的家暴隐患和矛盾问题,还可拨打妇女维权热线和进行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

盘点

男子家暴 妻获赔2万精神抚慰金

汪某与章某在家中发生争执,后汪某赴医急诊,病历显示“头痛头晕伴出血半小时,于半小时前摔伤后感头痛头晕伴出血,伴恶心呕吐”,汪某还因额部皮肤外伤进行了清创缝合术。后汪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检验所见:额部正中发际外可见呈倒三角形愈后瘢痕,右膝内侧、左耳后至颈部、左大腿内侧等均有伤情,鉴定为轻伤。汪某在鉴定之前的照片可见:额部包裹纱布,左耳后至脖子处大面积青紫发黄,手臂、腿部的软组织挫伤。

汪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受案意见为“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后因“双方供证不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未认定章某的故意伤害事实。

汪某主张章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要求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多分,对此章某表示否认。章某称其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汪某头上的伤是拉扯时摔伤的,且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其伤害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章某某由汪某抚养,章某给付抚养费,对财产作出分割,驳回双方其他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章某给付汪某二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于章某和汪某在家中的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汪某受伤就医并导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的后果。汪某陈述与多处身体损伤及证据等相吻合。而章某陈述与伤情、证据不符。根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章某行为足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汪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支持。

男子立书保证又再犯 女子获赔

韦某与赵某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失和。韦某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韦某与赵某均主张女儿赵某某的抚养权。韦某为证明赵某对其及女儿经常性实施家暴,提交了赵某所写的三份保证书,其中一保证书内容为:“我赵某多次饮酒驾车,屡教不改……如再犯……就离婚孩子、财产与我无关,不再要”。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赵某打伤韦某、赶其出门等纠纷的案卷材料及赵某的父亲将韦某打伤的相关案卷材料。

而韦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左臂、右膝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综合症。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韦某抚养,赵某支付抚养费;赵某给付韦某一万元损害赔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该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赵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对韦某存在家庭暴力之行为,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孩子由韦某抚养。此外,韦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及双方的工作收入、子女抚养等状况。

家暴认定不因有还击情形抵消

伍某与张某2004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此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架,2014年7月两人分居。

伍某主张张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卷宗,伍某所诉婚外第三者的丈夫亦表明其与张某系朋友,其爱人与张某并无暧昧关系。伍某同时主张张某自2014年8月起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已构成家庭暴力,并提交了被打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辩称与伍某打架是相互的。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双方之子女由双方各自自行抚养;张某向伍某支付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现有的报警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诊断证明及公安机关所作笔录等证据,能认定张某对伍某曾有过殴打行为,对于双方离婚负有一定过错,故张某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认为双方系夫妻,在争执中有肢体接触是正常的,且其称与伍某系互殴,但未能证明伍某亦负有同样性质的婚姻过错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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