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发布时间:2006/11/9 14:29:58 点击数:
导读:如何制定公平、合理的物业服务合同?昨天上午,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等方面的代表,齐聚市工商局,就新《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示范文本”)草案各抒己见。 …

如何制定公平、合理的物业服务合同?昨天上午,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等方面的代表,齐聚市工商局,就新《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示范文本”)草案各抒己见。

  这也是我市首次在制定格式合同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新示范文本对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对物业构成及所配置的共用设施,作了详细列明,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位置、用途,防止挪位它用;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列举了包干制(支付固定费用)和酬金制(在预付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两种不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供业主自行选择;除保留了“双方可依法申请调解”外,增设了“可选择重庆仲裁委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两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

  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处长董世远表示,力争今年上半年内出台并实施新版“示范文本”,并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延长到本月底,市民们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工商局合同处或市土房局物管处。

  200212月,我市出台了第一个版本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但运行两年多已不适合该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急待“升级”换版。

  观点摘要

  这些新条款不公平

  尽管新版《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草案在旧版的基础上作了大量修改,但在昨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会上,广大的业委会代表、消费者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仍对新版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尤其是涉嫌的“霸王条款”,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条款: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物业,业主尚未入住的,其场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全额交纳。

  点评:消费者代表刘乾纪认为,业主未入住,并未享受到物管服务,而要交全额费用,不合理。

  条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点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林刚认为,达不到标准的物管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条款:给予物业管理公司有“警告”业主、公布违约业主姓名及违约情节、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等的权力。

  点评: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天强认为,容易导致物管方权力滥用。

  条款:小区安全不含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管责任。

  点评:众多代表认为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有关“因物业管理方管理疏漏等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和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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