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分钟和解的官司

  发布时间:2006/11/9 9:18:33 点击数:
导读: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暗藏诸多交易、欺骗与狡黠。15分钟和解的官司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名叫王连芝。王连芝向法院起诉说,宜兴市陶之都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1年起,陆续向他借款,到2003年1月31日为止,总共…

  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暗藏诸多交易、欺骗与狡黠。

  15分钟和解的官司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名叫王连芝。王连芝向法院起诉说,宜兴市陶之都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1年起,陆续向他借款,到2003131日为止,总共结欠他现金952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他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121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和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王连芝向法庭出示了一份2004523日,宜兴市陶之都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之都)写给原告王连芝的借据,上面明确写明了陶之都欠王连芝952万元。

  在法庭上,陶之都的法人代表徐海峰对于这份借条的真实性给予肯定。

  开庭不过15分钟左右,原被告双方居然十分顺利地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陶之都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还款90万元给原告.双方表示愿意马上结算。

  调解过程结束后,由宜兴人民法院和桥法庭庭长范行根带着原被告双方一起去银行将冻结的账号解冻。这时,法院经办人员意外地发现,原被告双方居然坐在一辆车子上。

  按目击者的说法,这种案子的当事人双方是不可能如此“和睦相处”的。

  就在被告将90万元汇票交给原告之后,法院经办人员发现,原被告双方居然神秘地从银行柜台前“消失”了。

  心存疑惑走出银行的法庭庭长范行根收到一个陌生电话。打电话的是与这案子无关的案外人,这个案外人在电话里告诉范行根,刚刚从陶之都公司账上划给原告的钱,其实并不是陶之都公司的,而是他放在陶之都公司账户上的。

  谁会将90万元存放在别人账户上呢?按这个案外人的说法,如果原被告是串通好想利用诉讼将这笔钱合法划走的话,那么事实上那张90万元的银行汇票已经被王连芝拿走了。

  这个电话使“结案”后的平静气氛顿时紧张起来。范行根回到办公室,打电话给王连芝,让他回来撤诉。被“请”回来的王连芝终于在范行根的追问下将90万元汇票拿了出来,90万元汇票终于被“请”了回来,可是这笔钱到底是属于谁的呢?

  兄弟间借贷纠纷?

  王连芝的代理人向法院坦承,王连芝与陶之都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这件事就更奇怪了,不存在借贷关系,陶之都为什么会爽快地将90万元巨款“还”给王连芝呢?

  这时,原告拿出了一份重要的证据。这是一份在2004523日,由王连芝写的债权转让协议,宜兴市陶之都进出口有限公司欠徐海东现金952万元整,转让给王连芝名下,由王连芝负责向陶之都公司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

  原告出示的这份债权转让协议的证据,说明被告陶之都公司本来是欠一个叫做徐海东的人952万元,徐海东又把这笔债权转给了王连芝,让王连芝到法院起诉,追讨这笔债务。可是,这个徐海东为什么不自己到法院起诉,非要兜这么一个圈子呢?

  徐海东,是陶之都公司法人代表徐海峰的兄弟。据说,在陶之都成立初期,徐海峰陆陆续续向徐海东借了952万元。在这个期间,徐海东多次催要这笔钱,徐海峰却说马上给有难度,让他等一段时间。

  原来这个徐海东跟陶之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海峰是兄弟,可这就更让人奇怪了,兄弟之间的经济纠纷,为什么非要把那个叫王莲芝的人牵扯进来呢?

  据徐海东说,是因为徐海峰考虑到兄弟打官司对公司影响不好,要求不以徐海东本人的名义起诉,随便找个人起诉他都可以。因为当时刚好有王连芝在,徐海东就同意把账转给王连芝了。亲兄弟打官司,怕面子上过不去,就想找人顶替一下,这件事越来越令人不解了。据说,王连芝和徐家兄弟是亲戚,当时兄弟俩谈这件事的时候,王连芝正好在现场。于是,他们就约定了把陶之都公司欠徐海东的债务转给王连芝,由王连芝来起诉陶之都公司,等要回钱之后,再把钱还给徐海东。

  听起来,这个理由倒也还说得过去。可就在这个时候,法官突然出示的一份证据让法庭内的气氛顿时紧张起来。

  外汇资金商业伙伴

  法官出示的证据是,2004111日,案外人严大东向宜兴市公安局报案的一份报警材料。其中,严大东称陶之都公司负责人徐海东串通王连芝侵占严大东的12万美元。

  这份材料中所说的严大东也就是当初给范行根庭长打电话的那个人。

  据严大东说,他多年来一直在宜兴从事外贸出口业务。2003年,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徐海东,据说当时陶之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是徐海峰,但公司的日常经营主要是由徐海东在负责。

  当时,严大东所从事的外贸进出口业务经常会发生外汇往来,可是按照规定,只有具备经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才有资格从事那样的业务。因此,严大东找到徐海东商量,借陶之都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外汇资金往来走陶之都公司的账户。

  严大东因此而和徐海东达成协议,由徐海东帮他接汇,他支付1%的信息费或操作费给徐海东。和陶之都公司签完协议后,严大东也曾顺利做成了一笔几千美元的业务。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合作,严大东便对陶之都公司充满信任。

  然而,在2004年的3月份,当严大东联系了几个外汇订单,对方把12万美元的货款打到陶之都公司账户上的时候,问题突然来了。

  严大东催着徐海东要钱时,徐海东说拿不到这笔钱,因为这个账户被封掉了。徐海东解释的原因是说徐海峰有一个官司在里面。虽有怀疑,可面对徐海东弟兄俩的这场官司,严大东一时之间也没有办法阻止,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已经到账的货款12万美元被法院冻结。

 打官司原为吞货款

  接下来,严大东发现法院对这笔款子的冻结十分及时,哪天来款子,什么时间到账,一环扣一环的,法院怎么会这么清楚呢?严大东开始觉察这些事情有点蹊跷。

  除此之外,严大东还得知,陶之都和王连芝的诉讼标的是人民币952万元,而自己的12万美元货款按当时的汇率折算下来和这个数字相差无几,严大东隐隐约约感到不大对劲。

  于是,严大东整天追着徐海东要钱,又让自己的妻子守在银行,密切关注徐海东和陶之都公司的动向。20041020日上午,严大东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严妻说徐海峰跟王连芝还有法院的人去划账,说是款子解封后,已经被划走了。

  得知自己的12万美元货款已经被人划走,严大东坐不住了,他立即通过法院给范行根庭长打了一个电话,并赶到宜兴市公安局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马上对相关的人员进行调查,并作了讯问笔录,随后他们也对事件作了初步的结论。公安局认为这个东西最终应该是妨碍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不应该按照诈骗来定罪,所以,公安局把这个有关证据和线索都移交给了宜兴市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将事情弄清楚,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陶之都公司的工商资料。

  法院发现,2001年的资产负债表反映陶之都2001年对外借款只有2300多元,但是它(借据)却称2001年对外借款有40万元。2002年的资产负债表同样地反映账面上的借款只有224359元,但是借据里面分别有一个10万、一个5万、还有一个28万。

  从工商局的材料来看,主审法官判断,事实上,陶之都和徐海东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除此之外,法院还从王连芝的询问笔录中得到了一个重要的情节。

  根据宜兴市公安局给原告王连芝在2004112日作的询问笔录显示,诉讼过程当中,空白的起诉状以及拟好的起诉讼状的样本均由徐海峰交给王连芝抄写并签名,并且由徐海峰通知陪同王连芝至法庭,与陶之都公司进行和解。

  工商部门登记的材料,案外人的陈述,加上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种种迹象表明,原被告串通的可能性是非常之大。那么,法院最终会对这起案件做出如何的判决呢。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过评议,达成一致意见:王连芝与陶之都公司并不存在诉状上面所称的借款事实。借据属伪造的,双方属于恶意诉讼,影响了司法诉讼程序,更影响了法律的尊严。

  最终,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连芝对陶之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终于水落石出,90万元的汇票也交还给了严大东。

  律师说法:

  别让“黑洞”有机可乘

  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天强

  在此我们要提醒这些不具备某些专业资质或权限的企业,如果必须找商业伙伴进行某些项目合作,必须做到:

  1、对要合作的企业资质、信用度进行周密的考察。不能仅凭别人介绍或单纯的印象轻下判断,要多从侧面或与该企业有过合作的企业或个人方面进行调查了解,以确定其商业信誉度是否可信。

  2、在合作时,要签定详细、周密的书面合作协议。对于双方的责任、义务要尽量细化,尤其是账户、财务方面的管理最好共同进行。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达到时,也必须做到对双方共同账户能有权清查。

    3、在合作期间,对于各种书面凭证原件,要妥善保存。如果不能保留原件的,也必须保留其复印件,最好由双方签字以证明复印件的真实可信性。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凭证则会成为保护自己权益的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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