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评选“东方大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25 16:05:38 点击数:
导读:  近期,上海评选“东方大律师”的活动正如火如荼。作为律师,我本不关注这一活动,可却因为其它所的律师到我所来拉票助选,这才引起了我的思考:当上“大律师”对一些律师来说真的很重要吗?尽管有点想法,但是,我…
  近期,上海评选“东方大律师”的活动正如火如荼。作为律师,我本不关注这一活动,可却因为其它所的律师到我所来拉票助选,这才引起了我的思考:当上“大律师”对一些律师来说真的很重要吗?尽管有点想法,但是,我仍按照有关通知,在那些毫不熟悉的名单上勾画了几笔,也算投了票。我问自己:这种评选有多大的必要性?仔细想想,还有更值得拷问的问题。

  拷问一:评选是否有助于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

  律师业是一个受到市场制约和影响的行业。对于律师而言,在市场中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十分重要,而宣传广告则是竞争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尽管竞争给予这一行业注入了活力,但是,律师之间的过度竞争将会带来诸多的弊端。因此,许多国家,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都对律师的竞争,尤其是对宣传广告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持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所谓“大律师”,无疑就是顶尖的、最好的律师。再冠以“东方”,则更是称霸一方。该称谓的商业价值非同一般。而经过层层评选,媒体宣传,再加上短信、声讯、网上投票,这无疑就是一场宣传广告的饕餮大宴。若有辛评上,则名利双收,傲视群雄。难怪有些律师为之动容,四处助选,奔走拉票!问题是,选上的是“大律师”,没有评上的律师岂不就是“小律师”了?!这对其他律师而言,无疑就是竞争能力的削弱。因此,这种评选尤其是政府介入的评选,运用行政资源为个别律师创造市场优势,这无疑将损害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

  拷问二:评选是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评选“东方大律师”共有五条标准,细细看来,其中竟然没有一条明确而又直接地提到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主要内容除了千篇一律、四海皆准的口号之外,就是如何为政府服务,甚至就是政府的工作。这令人十分费解。律师与当事人是分不开的,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律师,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毛主席曾经多次指出“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为当事人服务就是律师的宗旨。最近,胡总书记又提出“以人为本”。就律师而言,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当事人为本。律师的核心价值就是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多么希望想看到,律师中涌现一批又一批为当事人服务而不畏强势,竭尽全力的典范!而这次评选,恰恰忽略了律师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我们要问:离开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评选“大律师”还有什么意义? 而那些缺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作为的人能够担当“大律师”的美名吗?

  拷问三:评选是否适合律师行业的特有规则?

  律师业不同于娱乐业,可以象选拔“超女”一样,由大众投票评选出三甲。律师需要为客户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应当把自己的工作予以披露。对于一个需要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行业来说,更需要的是谨慎宣传,避免抄作,以保护当事人的秘密。如果象评选“影星”、“歌星”来评选“大律师”,这显然与律师行业的特殊规范相悖。更重要的是,律师处在对抗性的环境之中。在法庭上,他要与检察官或对方律师对抗,有时还要与法官对抗;在法庭外,他要与对方律师对抗,有时也要与某些政府部门对抗。结怨,对于律师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结怨多票数少的并不一定是坏律师,结怨少票数多的也并不当然就是好律师。因此,律师怎么能用选票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选票来分出大小、强弱、好坏?一位著名的美国律师曾经说过:“一个没有敌人的律师会是一个懦夫和马屁精。一个有着正确敌人的律师通常会与强权势力较量,并向穷人、被剥夺权利和受歧视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如果每个人都喜欢你,你肯定什么地方做错了。要么你不够强硬,要么你没有接手有争议的案子。你把与其他律师的友谊看的比你当事人的利益还要重要,你是阿谀奉承。”想想这些话,选评“大律师”还剩下多少意义?

  评选“东方大律师”的活动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动用了大量媒体为之鼓与呼,这对于律师的“曝光率”、“能见度”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善良的愿望应当讲究科学的态度。这就要尊重和呵护律师的行业规律和特点,坚持和发扬律师的核心价值,说到底,就要树立律师业的科学发展观。如果离开这些,我们的这种评选树立的是律师以人为本的形象吗?强化的是律师行业的科学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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