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6/12/5 9:15:19 点击数:
导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上一篇: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最新推荐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4幢1-6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微信号: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