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调解

作者:保险律师张兴华  发布时间:2007/8/17 10:43:31 点击数:
导读:  一、前言  我国有着悠久的调解传统,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社团组织等纷纷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强化调解功能,各地纷纷构建调解大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

  一、前言


  我国有着悠久的调解传统,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社团组织等纷纷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强化调解功能,各地纷纷构建调解大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指导法院的具体调解工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专门制定调解规则,对贸促会系统的各地方调解中心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管理。青岛市以德衡律师所为依托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律师调解中心: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调解中心。少数律师也已经将调解作为其专业定位进行准备、努力。部分地方司法主管部门力图推进当地律师调解中心的诞生和运作。但是,各律师事务所及大部分律师出于各种原因响应得不够积极主动。本文试图就律师调解这一新生事物发表个人观点,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其健康发展。



  二、律师调解的优势


  (一)、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知法律和政策,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及是非曲直等做出基本的预测和判断,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通过律师调解更容易发现客观事实 由于律师地位属于非官方的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必须调解成功的压力,也没有作出具有强制法律效力文书的权力,因此其地位超然,所以当事人更容易坦诚面对律师,较少顾虑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可能产生的压力。因此,调解律师往往比法官掌握更多的客观事实。


  (三)、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可以直接接触大量的矛盾、纠纷,不仅可以面对当事人委托的,也可以主动走向社会,积极开拓案源,这是其它调解主体所不具备的。


  (四)、律师调解程序、方式灵活多样


  (五)、解决纠纷的成本较低,节省当事人费用,节省社会司法资源。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中国社会具有深远的厌诉传统,以和为贵、和气生财是老百姓的口头禅。纠纷、矛盾出现后,当事人都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除非迫不得已,一般情况下,不会诉诸法院。这是包括律师调解在内的所有调解方式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生活矛盾到商务纠纷,很多都可以通过中间人主持下的调解,来化解矛盾,实现双赢或多赢。


  另外,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问题也越发复杂,迫切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我国现行的纠纷处理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许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各种社会问题,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诉讼机制往往对程序要求较为严格,周期较长,以至于解决纠纷的数量有限,而且,许多纠纷所反映的是当事人间复杂的利益对立与矛盾,而不是简单地此对彼错的问题,机械地通过"法律规定+事实认定=处理结果"的方式作出裁断并不利于妥当处理纠纷和化解矛盾。而且,诉讼程序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导致的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差距,反而导致原有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正由于诉讼机制的局限性,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无不在承认和坚持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之下,大力发展诉讼外的纠纷处理机制。律师作为“在野法曹”,应当利用其独特的优势,使律师调解成为大力提倡的主要民间解决方式。


  (二)、顺应律师业务发展的大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社会各阶层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舞台和领域大大增加,业务中心逐步由诉讼向非诉讼转移的迹象非常明显。不少律师已将专业定位为非诉讼业务。


  (三)、是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展开差异化营销、拓展业务领域、服务创新的有效选择


  (四)、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强化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改变律师业一切向钱看的行业惯性,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实际社会地位,更好地发挥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社会建设中应当具有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律师事务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五)、有利于减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六)、是律师业践行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律师通过利用自身优势,以调解方式解决部分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争端消灭于萌芽状态,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减轻当事人诉累。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从而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对有关质疑的解答


  (一)、律师调解将直接导致律师业整体可接案数量,降低律师业收入,是否值得?


  从局部、个案、短期来讲,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整体、长远来看,因业务范围的拓宽、整体业务数量的增加,律师业整体收入应当是不降反增。况且,因为市场潜力巨大,很多调解业务的开展,对诉讼业务没有负面影响。相反,还会与诉讼业务形成良性互动,互相推进。


  (二)、因为律师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容易毁约,不予履行,从而导致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怎么办?


  少数比例的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是很正常的。调解协议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律师居中调停,如无违法事由,大部分协议当能得到及时履行。另外,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部分可执行协议进行公证,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如调解不成功,将造成律师资源的浪费,怎么办?


  首先,部分调解不成功是正常现象,不可避免。其次,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进行律师调解,应当根据案件受理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另外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应当进行有效控制,避免久调不成,减少调解成本。况且,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有些情况是当事人主动委托进行调解,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部分必要的成本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减少律师成本压力。


  (四)、收费标准不好确定,怎么办?


  可以由司法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性意见,也可以由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调解中心,执行的标准是在现有普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客观地,这一收费标准还是比较可行的,但稍有机械之嫌,建议增加协议收费的方式作为补充。


  五、对律师的要求


  (一)、良好的执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一定的社会阅历;(四)、高超的沟通技巧,


  六、律师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一)、避免出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


  (二)、事务所及调解律师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三)、调动律师主动进行调解的积极性,通过设计合理的薪酬制度,解除调解律师的后顾之忧。


  (四)、准备事宜的调解场所和环境


  (五)、始终坚持依法自愿、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六)、对律师调解的接案条件、收费标准、调解程序及基本规则进行详细科学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七)、对进入调解业务部的律师进行严格挑选并进行专门培训,对进入调解业务部的律师结构要注意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的合理搭配。


  (八)、注意提高调解协议的可履行性,必要时可进行公证配合。


  七、笔者参与律师调解的体会


  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欲诉讼离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分析,认为非诉方式是最佳选择。律师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委托人同意就调解处理方式进行尝试。律师通过多次调停,双方逐步消除分歧,达成协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事后委托人对调解方式及结果表示非常满意。针对该案的成功调解,笔者有以下体会:


  (一)、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并洞悉双方心里状态,这是进行调解的前提条件。双方是经过自由恋爱结成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活泼聪明,深得双方疼爱,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对子女抚养没有争议,只是就财产分割分歧较大。因此调解结案完全有可能实现。


  (二)、求同存异,寻求共识,为进行调解及最终达成协议奠定良好的基础。笔者着重强调双方曾经是对方最深爱的人,目前的局面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既然缘分以尽,当好聚好散,不必再互相伤害,更重要的是,孩子是无辜的,双方必须尽最大努力减少因双方离异给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接受良好的教育。对此,参与各方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经过做工作,双方分歧逐步减少,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最关键的是坚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一切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


  (四)、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寻求并坚持共识,也要明确告知对方,律师作为受托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的义务,获得对方的理解。


  (五)、事前进行充分的准备,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拟定不同的应对方案。


  (六)、主动到对方认为安全、方便的地点进行谈判,以消除其安全方面的顾虑。


  (七)、要有耐心,只要尚存一丝希望,也要尽最大努力去促成。


  (八)、明示并坚持调解处理的诚意,以真诚之心打动对方。


  (九)、尽最大诚意表示对对方的尊重,对敏感问题绝口不提,语言文明,措辞客气。


  (十)、对对方产生的误解,直言相告,解释清楚,消除谈判的障碍。


  (十一)、在积极主动的大前提下,有目的地放缓节奏,以营造更加有利的谈判形势。


  八、结束语 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顺应历史潮流,大力发展律师调解业务,主动承担起律师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所有律师义不容辞,这也是律师业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行业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在此,建议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律师调解,以有效加大律师参与社会建设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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