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学界专家:案件起因并不足以减轻杨佳罪责

作者:杨维汉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08/10/24 9:39:18 点击数:
导读: 杨佳袭警杀人案发生后,引起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享有较高声誉的3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教…

   杨佳袭警杀人案发生后,引起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享有较高声誉的3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审理谈了自己的看法。

  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

  本案的案发原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杨佳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而警方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

  赵秉志介绍,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看,案件起因对量刑基本已不产生影响,即不能因起因问题对杨佳从宽处罚。首先,法院审理查明,警方对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中也无殴打行为。可以说,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对其投诉的处理并无过错,至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由此说杨佳受到了严重迫害,故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退而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方存在明显过错,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

  “杨佳案是一起有预谋的袭警杀人案件,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原因,但从刑法学角度看,法院根据杨佳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作出死刑判决,于法于理都是正当的。”赵秉志表示。

  储槐植: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杨佳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对于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社会上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认为有精神病就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并不正确。”储槐植说,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否定结论。

  储槐植说,对于杨佳的精神状态,上海警方委托鉴定机构做了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其精心预谋犯罪、实施犯罪和一、二审庭审的表现看,杨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

  陈卫东:杨佳袭警杀人案审理做到了程序公正

  陈卫东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做了具体解释:

  ——关于辩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既可由被告人自己委托,也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但最终应以本人意思为准。本案一、二审辩护人的确定,都是杨佳本人的意愿,有利于保障其诉权。

  ——关于精神病鉴定。刑诉法虽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关键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本案鉴定机构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其鉴定资质、能力均无问题,结论自然可靠。

  ——关于公开审判。一、二审开庭都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二审旁听人数达130余人。同时,二审进一步向媒体记者开放,有28家媒体的30名记者旁听二审庭审,充分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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