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通则到劳动合同法:立法取向日益贴近民生

作者:阿计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08/12/2 14:29:00 点击数:
导读: 维护百姓合法权益,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鲜明的一大立法主线。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近年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这一立法追求不仅沿袭至今,而且日益贴近民生,创造了最温…

    维护百姓合法权益,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鲜明的一大立法主线。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近年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这一立法追求不仅沿袭至今,而且日益贴近民生,创造了最温暖人心的法律财富。

  1986年:《民法通则》

  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改革开放之初便已纳入重点立法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尽管《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已经出台,但规范民事活动共性问题的民事基本法依然在审慎的审议之中。

  1986年4月,我国《民法通则》问世。

  《民法通则》引入的一系列现代民法概念和民法原则,让普通百姓的日常民事活动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据测算,改革开放之初,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约各占一半。《民法通则》颁行后,很快成为司法实践中运用最为频繁的法律之一,民事诉讼案件也随之攀升。时至今日,民事诉讼已在各类诉讼中占绝对多数,与刑事诉讼的比例达到了7:1左右。尤为重要的是,《民法通则》所倡导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现代民法理念,深刻改变了人们处理日常事务的行为方式。

  30年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是离婚案,而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其它类型诉讼寥寥无几。时至今天,赔偿、继承、债权、知识产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相邻关系等等,纷繁复杂的各类民事案件纷纷出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立案种类中。

  30年前,“息讼”、“无讼”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百姓遇到民事纠纷时,找派出所、居委会、单位之类的组织协调解决司空见惯,或者干脆忍气吞声了事,唯恐走上法庭会“伤了和气”、“没了面子”。时至今日,不要说借钱不还、东家楼房挡了西家阳光之类的纠纷要在法庭上见分晓,即使是邻里口角时有一方言词过激,都有可能被对方以人格尊严受损的名义告上法庭。

  这些变化生动地证明,《民法通则》在为百姓合法权益提供强大法律支持的同时,也唤醒了百姓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为国家法治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当年立法条件所限,法条过于原则、简单的《民法通则》近年引起一些争议,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出台,一部更加完善的民法典已呼之欲出,并最终取代《民法通则》。但《民法通则》所作出的立法贡献将珍藏在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记忆中。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家喻户晓的法律,莫过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或接受了低劣粗暴的服务,绝大多数都是忍气吞声。直到1993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世后,这种现象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1995年3月25日,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的第2年,一位23岁的山东青年专程来到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两副假冒“索尼”耳机,随后理直气壮地要求商家双倍赔偿,其依据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一赔二”原则。这一事件震惊社会,而事件的主人公就是日后被消费者视为英雄、又被许多商家斥为“刁民”的王海。戴着墨镜、不断化妆、行踪神秘的王海成了新闻人物,由他开创的职业打假行为,更是召来了众多追随者,最终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形成了独特的“王海现象”。

  与“王海”们传奇式的职业打假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能力。在此之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般,在坊间被频繁传诵,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强烈唤醒了百姓的维权意识,催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勇敢拿起了维权的法律武器。

  统计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第一年的1994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了约41万起消费者投诉。截至2004年6月,各地消费者协会已受理了825.35万件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2亿元。另有调查表明:昔日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时,每10人中仅有1人会投诉,如今每10人就会有半数运用法律去争取权益。

  更深刻的变化在于:十多年前,消费者投诉往往集中在价值两千元以上的商品,投诉类型也较为单调。时至今日,不仅大小商品、各色服务都已纳入消费者挑剔的目光,挑战垄断行业、质疑“霸王条款”之类的维权行动亦是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为一分钱、一角钱诉诸法庭的案例。这种不计成本的维权诉讼虽存在诸多争议,但它从另一个侧面生动地证明:中国消费者的维权观念,已经从单纯索求经济赔偿的物质层面,跃进到了捍卫消费尊严的精神层面。而这,正是一个社会实现公平理想、公正道德的民意基础。

  “消法”——中国百姓送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此亲昵的“别名”,以表达他们的喜爱和感激之情,也正是这部法律,帮助昔日“沉默的羔羊”,真正找到了“上帝”的感觉。

  2007年:《物权法》

  倘若要评选最受百姓关注、与百姓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物权法》无疑具有最强的竞争力。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般,让全体公众倾注了如此高涨的热情、如此深厚的期待,并持续数年成为街谈巷议的公共话题。

  仅仅在五六年前,这番高温不褪的“物权法热”还难以想象。2002年年底《物权法》草案首次露面前,中国所有与物权有关的法律中都没有“物权”两字,普通百姓更是压根不知“物权”为何物,而在计划经济的传统意识中,私有财产似乎也永远带着难以启齿的“原罪”。

  《物权法》从1993年酝酿起草到2007年3月正式出台,其走过了长达14年的立法之路。自2002年底提交初审后,物权法草案两度推迟出台,先后审议8次,创下了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与此同时,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既有物权知识和观念的启蒙,又有公布法律草案后的“全民参与立法”浪潮。而物权立法必然牵扯的诸多复杂矛盾和利益冲突,又引发了我国立法史上最大规模的争议,大到立法方向是否违宪,小到小区车库归属,物权法草案的每个细节几乎都陷入了争论旋涡。

  经过多方博弈、反复平衡后出台的《物权法》,被视为“走向市场经济的里程碑”。但在这些宏大意义之外,《物权法》对普通百姓而言更多意味着是一部“安居乐业之法”、一纸“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

  《物权法》不仅确立、细化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机制,而且针对现实的民生问题,设计了种种捍卫百姓利益的“权利方案”。其中既有惠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物权制度,也有破解小区物权冲突、维护城市业主权益的制度安排。而《物权法》的国家征收制度所追求的“百姓权益精细化”,更是直面现实生活中危害公民财产权较为突出的非法征地、不公拆迁等现象……所有这一切,都让人们感受到了权利的阳光和法律的温暖。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在为法制现代化和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一块重要基石的同时,必将成为支撑民间社会和谐有序的最重要的生活法则,亦将成为普通百姓最经常运用的维权武器,在公权力面前竖起私权利保护之墙。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物权法》不仅贡献了一套财产权利规则,也将进一步激活、更新全社会的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因为《物权法》的诞生,财产权从此不再蒙羞,而是成为光明正大、不容侵犯的神圣权利。

  2007年:《劳动合同法》

  与物权立法相似,《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亦是近年来举国关注的事件,它涉及亿万劳动者是否能用契约的方式将其合法权益固定下来,并引发了迄今为止最为激烈的立法博弈。

  2005年年底,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一审,旋即招致褒贬不一的争议声浪。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各方面意见激烈对抗。

  立法机关于2006年3月公布法律草案“开门立法”,并收到19万多件立法意见,这一数据创造了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立法史的新纪录。尤为重要的是,普通劳动者的立法意见占据65%的比重,弱势的劳工阶层正是借此充分表达了其利益诉求,这对日后的立法走向影响深远。

  2007年6月,历经四审的《劳动合同法》诞生。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后,尽管出现过“劝辞门”之类的规避、抵触法律事件,但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开始接受《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已是不可阻挡的大势,假以时日,必将对全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诞生后,《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草案也进入了审议程序……这些紧扣民生问题的社会立法,也是百姓手中弥足珍贵的维权武器。

  从历史的观点看,《劳动合同法》或许是中国立法理念转型的一个重要拐点。改革开放行进至今,已面临利益博弈不断加剧、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等问题,如何迈向以社会公正、民生保障为主旨的改革时代,《劳动合同法》以自己的方式作出了回答,也为未来留下了丰厚的精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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