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关注“黄静华硕案”国家赔偿的追偿

作者:梁江涛 来源:新华报业网 发布时间:2008/12/2 15:13:07 点击数:
导读:昨日,北京海淀检察院就黄静华硕案给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给予29197.14元国家赔偿。黄静对决定本身很高兴,但对赔偿金额则持保留意见,同时,她说接下来可能会起诉华硕。(新京报11月28日报道)  并非仅…

   昨日,北京海淀检察院就黄静华硕案给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给予29197.14元国家赔偿。黄静对决定本身很高兴,但对赔偿金额则持保留意见,同时,她说接下来可能会起诉华硕。(新京报11月28日报道)

 


  并非仅仅因为黄静表示可能起诉华硕,这一颇费周折的索赔案还不能就此划上句号,而是在国家赔偿之后,如何继续追偿更值得关注。

 


  我国的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前者指行政机关的赔偿,而后者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其主体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显然,当事人黄据所获得的国家赔偿应为公安机关执行错拘、错捕和检察机关错误决定逮捕所引发的国家赔偿。这场官司彻底改变了涉案人的生活,国家赔偿似乎只能对黄静算是一种痛苦经历之后慰藉。黄静在事后称,2006年3月7日的上午,黄静和周成宇从华硕的办公室谈完出来,在电梯里遇到四五个便衣,之后宣布拘留时她就“蒙住了”,只恍惚记得对方说让他们等一下,然后亮了一下证件,自己就被带走了,她及周成宇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黄静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度过了漫长的10个月,之后检方以“存疑不起诉决定”释放了黄静。是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才使黄静受到错拘。但是,华硕一报警,警方就拘留,执行拘留与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到底应该在这一事件中承担什么责任呢?

  黄静向华硕公司提出赔偿是充分证据,而最大的敲诈疑点是黄静律师提出索赔500万元美金。而之所以出现“狮子大开口”,在与华硕公司代理人谈判录音当中,消费者的确有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华硕公司年营业额的0.05%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华硕2005财年收入约为110亿美元,所以会有500万美金。据了解,检察机关也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黄静及律师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那么,这些定性是完全可以在不逮捕甚至在不拘留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就能得到出的,作为在第一时间受理报警的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能先调查清楚了再作出是否适用刑事拘留的决断?而且黄静作为受害人并无铤而走险,选择大闹华硕,甚或威胁他人安全之嫌。为什么公安机关只听华硕公司的一面之词?同样,作为司法监督的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之前,为什么不能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作进一步调查?详细了解黄静所掌握的和华硕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是一件难事,而且如果决定不逮捕黄静,其后果是完全可以预期的,无非是黄静继续寻求其他渠道包括法律渠道为自己维权。抓与不抓,两者相较,到底哪种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检察机关不该糊涂至此吧?

  由此可见,执行的公安机关与批捕的检察机关难推其责,29197.14元的国家赔偿不能为直接责任人交了“学费”了事。《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对刑事赔偿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相关部门应立即查清是谁批准对黄静执行拘留的,又是谁批准逮捕的,是在什么情形下批准与执行的,有无徇情枉法的猫腻,在此基础上对责任人进行追偿,恢复国家赔偿成本,一方面给让蒙冤的公民与关注的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更重要的是通过追偿,让执法者与司法者汲取教训,同时警示执法与司法机关规制容易侵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发生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岗位和环节,通过细化制度,让因执法和司法人员过错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不再用纳税人的钱来“埋单”,督促其更加严格的依法办案,尊重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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