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嫌犯游街羞辱了法律

作者:沈彬 来源:凤凰锐评 发布时间:2008/12/2 15:07:08 点击数:
导读:11月25日,陕西警方将制造陕西榆林市府谷县“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府谷县城,当地组织了盛大的“游街”仪式,有扭秧歌的,有举庆功横幅的。三嫌犯颈吊大纸牌,…

   11月25日,陕西警方将制造陕西榆林市府谷县“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府谷县城,当地组织了盛大的“游街”仪式,有扭秧歌的,有举庆功横幅的。三嫌犯颈吊大纸牌,被武警押在卡车上示众。(11月26日《西安晚报》)

   这一新闻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据网易调查,支持和反对者差不多各占一半,或许这正是当下民众对于“严厉”打击犯罪,和保护嫌犯最基本的人格权利的意见冲突。

  黑格尔说:对罪犯的处罚,是站在人的尊严的高度,对罪犯未能达到人的高度而做出惩罚。站在这个高度,人们摒弃了同态复仇、血亲复仇,走向了法治。而游街示众里只是野蛮的公然羞辱,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这不是一种法治进步,而是一种倒退。

   其实,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有趣的是,在随后的严打中,这一条法律在当时,普遍没有得到各地司法机关的遵行,经常是在市内繁华地段对五花大绑的犯人先游街示众,后枪毙,现在就有网友撰文回忆当年看枪决的恐怖情景。1984年美国的《新闻周刊》刊登了广西桂林严打中处决犯人的照片,“外事无小事”,引起当时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视,下文强调各地务必遵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游街示众;1986年两高公安部又下文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1988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可是事实上,对各种罪犯、嫌犯的示众长久以来并不鲜见。2006年11月,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警方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就曾引起舆论的热议。

   我想司法部门乐于搞游街示众的目的无非如下:彰显自己的破案成绩;打击犯罪气焰;通过示众给民众一个交待。这种“交待”之所以要用如此野蛮、激烈的方式,并不能简单归于中国群众的法治意识差,喜欢游街示众、枪决这种“大场面”,而是平时警方办案过于神秘化,有些案子办得不及时,让群众质疑司法公正和破案能力。如果平时有足够的警民沟通平台,完全没有搞游街示众的必要。

   相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的“过激”打击犯罪,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却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程序违法并不鲜见,致使刑事诉讼法保障的基本诉讼权利和人格权利落空。在表面的破案、审案“效率”之下,却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受损,最终腐蚀司法的公正性。

  比如,最近的黄静向华硕维权案,其他不谈,为什么北京海淀检察院羁押了她10个月?这是明显的超期羁押,对黄既不起诉,也不放人,就是关着,中国的首善之区尚且如此。三鹿奶粉集团的田董事长9月就被刑拘,早就超过37天的刑拘期限,可并没有听说批捕或者取保的消息。

  北大的一位刑事诉讼法的教授曾说过,刑诉法的味道应该是甜的,就是公民在受到公权追究之时,刑诉法确确实实保障他的基本权利不受到侵害。所以说刑事诉讼法是“实用宪法”,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容易受到公权最粗暴侵害的权利,在刑诉法中得到保障。说到美国宪法,人们往往想到的权利法案中“不自证其罪”、“禁止两次审判”,这些都是刑事诉讼中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名杀人嫌犯可能难免一死,但保护所有公民的刑事诉讼法还要活着。嫌犯游街羞辱了法律。

上一篇:黄光裕案透露的信号 下一篇:当司法成为一条流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