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铸就品牌服务锻造未来律师执业理念

  发布时间:2008/4/11 10:14:07 点击数:
导读: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中国人民正真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经济的接轨,必然导致我们在某些意识形态方面与国际潮流的并轨。表现在律师行业,就是能否在执业…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中国人民正真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经济的接轨,必然导致我们在某些意识形态方面与国际潮流的并轨。表现在律师行业,就是能否在执业理念上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与时俱进。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哲学中所称的观念。它是人们头脑中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可以说它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和原则,具有主观性和能动性,是一般观念的提高和升华。那么“诚信铸就品牌,服务锻造未来”就是对新时期律师业“诚信为本,服务至上”这一基本执业理念的最佳诠释。

   一、诚信是铸就法律服务优良品牌的基石

   古往今来,诚信乃立身之本,治世之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纽带,是商域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法宝,更是一名律师的基本道德要求。

   长期以来,律师业的发展尽管较为迅速,并且取得了娇人的成绩。但就律师的执业理念,由于受到分配机制和管理方式的限制,使其在树立“诚信服务”方面受到阻碍。主要表现为:

   1、分配方式的落伍制约了诚信服务的实现。在我国律师的改革一直走在前列,自1988年成立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来,律师的收入由工资加资金全面进入实行效益工资制这一分配方式,一度时期曾经为律师业的发展,激励律师开拓业务,扩大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特别是入世前后一段时期,我国加快了全面改革开放的步伐,在律师行业中普遍适用的效益工资的分配方式,逐渐地显现其弊端。那就是在律师队伍中,出现了极端的既得利益主义者,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相互争揽业务搞不正当竞争,对有些案件甚至不管自己能不能办,是否办得了。一时间拍胸脯,打包票等包打官司的现象引发了许许多多代理纠纷,当事人对律师因不讲信用的投诉有增无减,在律师界“信用”危机成了自身发展的绊脚石,更成为创品牌的拦路虎。同时这一分配方式也导致了律师单兵作战、各自为阵的局面,使律师间缺乏相互协作、集体互助的精神,不能形成团队作战的优势,更无法形成创品牌的合力,也使得律师间对诚信制度的相互监督无法实现。

   当今社会就连享受商品服务的人们已不满足于一般的服务,而是讲究得到规范的名牌的服务,何况对于我们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更是要求在专业特色上提供品牌的服务。当然,在我市的律师界,自93年深化改革以来,不乏孜孜以求,踏踏实实做业务,最终创出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例如,以知识产权为特色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以涉外仲裁为专长的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这两个所在办所初期不是急于靠拉关系、争案源来提高创收。而是努力在专业法律服务上下功夫,在诚信上做文章,努力办好每一件案件。尽管这两个所在办所前几年创收一直是全市的倒数几名,甚至连当时的管理费都申请减免,但是经过他们不懈的努力,以专业法律服务赢得了市场;以品牌的优势留住了客户;靠诚信服务在行业中站稳了脚跟。因此,创收一下子跃为全市前列。现在,知识所在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在全省,乃至在华东地区都颇有名气,该所也是全国极少几个同时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振泽律师事务所的合秋人除了每个人都能以外语作为工作语言外,其涉外仲裁业务曾一度占了江苏在上海仲裁机构业务的70%。

   2、管理方式和手段的落后,使诚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无法得到保障。多年来,我们的管理是说教多于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处罚多于用制度化管理的引导。特别是在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尽管有些所定立制度,行业管理也做出要求,但大都停留在纸上,没有可操作和有效的措施。具体地讲,就是没有一个可以让那些有“不良记录”的所和律师、从有序的行业竞争中退出的有效手段。加之,如同其他省会城市一样,在我市范围内出现了省市两级的多元管理,在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方面出现了一定的偏差,甚至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上人为地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因素,从而致使律师流动无序,或逃避严管的现象。特别是在诚信方面出了问题的律师,为躲避处罚,就采取转所的方式。

   再者,由于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不统一,服务人员的不一致,也是造成诚信无法落实的症结所在。在我国,目前从事法律服务的除了律师外,还有基层法律所人员和其他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公司。这些人员又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其中人员素质,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很难让诚信在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安身”。

   由此可见,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是我们建立和完善诚信制度的障碍。其中,改进分配方式,加强管理中的诚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管理是当务之急。入世后,加强律师的行业管理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环,而制度化建设又是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如果说专业化的服务是我们创品牌的基础,那么,诚信制度就是对维系品牌、争创名牌的促进和保证。我们要建立一个相互协作,有利于律师业做大做强的管理方式和分配机制,统一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让过渡性、不规范、不守信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逐步从法律服务市场中退出,建立律师所和律师“不良记录”档案,还诚信以孳生繁衍的净土,让诚信之花遍地开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我们的律师行业实现朱?F基总理所要求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才能创出我们行业的名牌;才能为社会提供品牌的服务。

   二、服务是打造律师业发展美好未来的重锤

   服务是作为当今中国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永恒主题,也是律师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我们的律师执业缺乏正确的定位,特别是受到商品大潮中的一些不良影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出现许多不利于律师业发展、急功近利的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为缺乏服务意识。如果说在律师业恢复之初的一段时期,由于经济尚不发达,我们的律师处于一种“生存型”或“温饱型”的阶段,尚情有可原。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尤其是象南京这样一个中心城市,如果还是停留在这种“生存型”“温饱型”上裹足不前,那就绝不能原谅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律师业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律师应在事业的发展上有所成就,应完成“温饱型”向“事业型”的转变。而事业的发展,首先必须先找准方向,选好目标、摆正位置。那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业律师,首当其冲地就是要搞好服务。只有服务好了,律师业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所喻为的“朝阳产业”,未来将更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其前途亦将一片光明。为此,我们应在“诚信为本,服务至上”这一基本理念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确立新时期的法律服务理念。

   1、服务诚信化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世界范围内人们相互交往的最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作为全社会知识与道德水准较高的律师阶层,更应是这一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和执行者。律师的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服务。它应该是更严谨、更规范、诚信度应更高。尽管对有些案件的结果我们无法左右,甚至不能让当事人满意,但我们完全能够做到虽输掉官司,却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赖,赢得当事人对我们诚信服务的肯定。这就充分说明服务过程的重要性。包赢官司的律师是没有的,但让每个当事人满意却是有能力做到的,这就要求我们以诚心为立身之本,以信用为待人之道。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不作虚假承诺,不夸大案件难度,不对案件结果打包票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起诚信律师的社会形象,使律师成为这一先进文化的代表。

   2、服务品牌化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与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一样,日趋品牌化。入世后,国际上各具相当实力的名牌中介服务机构将不断占领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服务市场。作为接受这一竞争和挑战最严峻的律师行业,应刻不容缓地树立品牌意识,建立自己的服务名牌,以优质的服务迎接挑战。我们应彻底摒弃以往被深恶痛绝,但又履禁不止的为打官司而“打关系”的陋习,改变过去被认为只会挑辞架讼的不良形象,树立知识型和专家学者型的律师新形象。这就要求律师们在某个法律专业领域很下功夫,努力培养自己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创出品牌,以自己优质的专业品牌服务占领市场,赢得客户。

3、服务安全化

   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环境的安定,人们所需要的各类服务,也希望具有安全性,法律服务更是如此。如何理解和做到法律服务的安全性,以往我们只是从公正、公平、诚实信用以及规范服务等方面去认识和要求。但这只是律师服务安全化的一个方面,而且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因律师在专业知识水准,执业经验和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案件败诉或无法主张权利而使当事人蒙受损失的。尽管对有过错的律师通过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但对于当事人的损失则难以进行补偿,有些因为数额较大而无法赔偿。这就使得律师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人们的信赖,另一方面也说明律师职业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也就是说无论是开展服务的律师,还是被服务的当事人都存在有“安全隐患”。对此,律师行业的执业风险是我们防范风险较为有效和可行的方法,尽管有些律师对其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还有抵触情绪。但从我市自2000年开始对全市律师开展职业风险责任强制保险以来,并成功地进行了一例案件理赔的情况来看?熏律师的职业风险责任保险无疑是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尽管它对既发的矛盾和纠纷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善后措施,但对于广大当事人来说似乎有了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感,同时 ?穴下转第28页?雪?穴上接第25页?雪对律师执业安全提供了保障,使律师的信誉大大提高。

   4、服务社会化

   当今社会,服务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们需要不同的服务,不同服务又面向不同的人群。但律师法律服务则是社会上所有人都需得到的服务,同时它也是面向各类人群的服务。因此,它具有最广泛的社会性。这就要求律师在接受人们委托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在律师的法律服务中,有些是无偿的,当然,在人类社会尚未达到按需分配的时候,律师的服务仍是以有偿服务为主,这也是符合现阶段人类社会的经济规律的。但是作为政治思想和道德文化水准较高,在全社会较为先进的律师群体,要在为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广大群众,尤其是平民百姓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还应在承担无偿的社会义务方面多尽一些责任,特别是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上起表率作用。律师的服务除了面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面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外。还应在依照《律师法》开展法律援助的基础上,更多地面向贫困地区,面向弱势群体。这样做,不仅符合时代和社会对律师的要求,也符合律师业发展自身的要求,更有利于律师队伍的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律师良好的社会信誉。 综上所述,诚信是律师开展优良法律服务的基础,它所追求的就是创品牌、争名牌,树立律师的全新的社会形象。服务是律师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我们的社会需要律师的服务,更需要律师的诚信服务,我们只有驾起品牌的航船,扬起诚信的风帆,才能沿着服务的征程,驶向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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