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姐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来源:法商网 发布时间:2008/4/28 11:47:29 点击数:
导读:案例: 杨小姐和丈夫因为结婚仓促‌,‌婚后发现两人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法。商‌一日‌,‌杨小姐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向丈夫王先生发送了一条短信‌,‌表示两人…

案例: 


杨小姐和丈夫因为结婚仓促婚后发现两人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一日杨小姐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向丈夫王先生发送了一条短信表示两人性格差异大乘着年轻还是早点离婚为好王先生收到妻子的短信后也感觉无意再作夫妻遂发短信给杨小姐:“我觉得我们是不合适在一起我同意离婚” 


后来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发生异议王先生对离婚一事反悔杨小姐无奈之下起诉到了法院王先生矢口否认短信的内容那么杨小姐能用短信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分析: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是能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是由于手机短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其证明效力认定存在难点:一、可修改性市场上有些手机具有重新编辑和修改的功能故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手机短信的真伪难以确认;二、随意性手机短信内容通常只有几个或十几个字意思表达有一定随意性一般只能对案件个别情节或片段进行佐证而对运用其证明全部的案件事实则存在不小的困难三、对象不确定性一方可能主张短信是误发给他人或者是他人用自己的手机发送的 


鉴于上述原因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前可以进行公证此外手机短信即使不经过上述程序仍然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经过综合分析和推理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对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律师提示: 

收到短信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前可以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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