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姐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案例:
杨小姐和丈夫因为结婚仓促,婚后发现两人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法。商一日,杨小姐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向丈夫王先生发送了一条短信,表示两人性格差异大,乘着年轻还是早点离婚为好法。商王先生收到妻子的短信后,也感觉无意再作夫妻,遂发短信给杨小姐:“我觉得我们是不合适在一起,我同意离婚法。商”
后来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发生异议,王先生对离婚一事反悔,杨小姐无奈之下起诉到了法院,王先生矢口否认短信的内容,那么杨小姐能用短信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商
分析: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是能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法。商但是由于手机短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其证明效力认定存在难点:一、可修改性法。商市场上有些手机具有重新编辑和修改的功能,故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手机短信的真伪难以确认;二、随意性法。商手机短信内容通常只有几个或十几个字,意思表达有一定随意性,一般只能对案件个别情节或片段进行佐证,而对运用其证明全部的案件事实则存在不小的困难法。商三、对象不确定性,一方可能主张短信是误发给他人,或者是他人用自己的手机发送的法。商
鉴于上述原因,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前可以进行公证法。商此外,手机短信即使不经过上述程序,仍然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经过综合分析和推理,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对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律师提示:
收到短信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前可以进行公证法。商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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