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为什么聘请您?

作者:林京琨 来源:东方法眼 发布时间:2008/4/2 9:39:37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简称)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简称)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重新定义,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对律师的重新定义,引来这样一个议题:律师,我为什么聘请您?

  从以上规定的律师定义看,律师的工作权利,来自“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然后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就是以下议题: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律师职业的法定职责,更是律师创造价值,获得社会积极评价的过程。看待这一目标,不仅仅停留在“职责论”上。在新《律师法》的重新定义中,更应渗入“目标论”或者“价值论”的评价,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确实实成为律师职业的不仅仅是职责,更是律师职业的明确目标,更是律师职业的价值属性所在。当事人,在宪法的语境中,即公民。《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稍稍关切谢洪武案、佘祥林案、郝金安案等等,可鉴法律实然性与应然性是有落差的,通过法律有效执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需要形成社会合力的,那么将更须有赖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仅仅放置在新《律师法》规定环境下,谈论“如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法律赋予律师职业的新的目标内容。《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以及《宪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以上规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际上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宪法法律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的精英团队之一,能够肩负起用专业知识努力促进法律实施的平凡而基本的任务。《律师法》是法律,不是律师职业的法律,而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在推进和管理律师这么一个职业上的态度,是国家推进和管理律师这么一个职业上的制度安排,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这是宪法明确规定,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过程应当形成的普遍实施法律观念。国家发展至今,法律明确规定不再显得匮乏以至无法可依了。与公民合法权益普遍尊重和保障形成落差的是如何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正确实施法律。促进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也就成为对公民期待的国家法律回应,也成为律师职业的新意含和价值追求。

  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普遍价值属性。在我国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后,公平正义,已经深深嵌入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中。如何正确追求甚至促进维护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新《律师法》的规定中,更加突出地表现为前二者,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那么,律师,我为什么聘请您?这一议题,在新《律师法》规定下,给律师职业带来了新的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成为了律师职业新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途径。当然,从守法主体来看,远不止律师群体,而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
上一篇:律师要多替当事人说话 下一篇:还律师职业以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