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商家欺诈诉求赔偿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李鸿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5/20 9:49:13 点击数:
导读:追求高品质的生活,购买价格不菲的裸钻,买家张女士以上海懿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西公司)开具了不存在的“Anima中心”收据,属于欺骗消费者,遂提出“退一赔一”要求商家支付39400元。5月…

    追求高品质的生活,购买价格不菲的裸钻,买家张女士以上海懿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西公司)开具了不存在的“Anima中心”收据,属于欺骗消费者,遂提出“退一赔一”要求商家支付39400元。5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懿西公司退还价款19700元;对张小姐要求赔偿197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张小姐诉称,2007年12月2日,在参观了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黄金玉石展览会时,在“Anima中心”的展台上购买了方形钻戒一枚,价款为人民币19,700元,“Anima中心”出具了收据。两天后,张小姐到“Anima中心”用购买的方形钻戒调换了裸钻一颗,约定在“Anima中心”定制钻戒,裸钻价款为13,496元、定制预付款为2,280元,约定十个工作日后交货,“Anima中心”调换了原收据,承诺结算后多退少补。12月26日,“Anima中心”通知原告钻戒已做好,可以前去领取。但因双方在开具发票上发生纠纷协商未果,钻戒目前仍在被告的保管之中。经了解,根本没有所谓的“Anima中心”的注册公司。现张小姐以商家虚构不存在“Anima中心”,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并以不开具发票为由胁迫消费者签订“霸王条款”,构成了欺诈行为,故要求被告“退一赔一”。

    法庭上,懿西公司辩称,“Anima”是公司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存在欺诈的情况。张小姐购买时称她系企业人员,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故以出售给企业的价格出售了钻戒,但她始终拿出企业“三证”,造成卖家的亏本并非不愿意开具发票。后经多次协商,公司同意开具普通发票,而她又提出无理要求,导致交涉没有成功。现同意将19,700元退还张小姐,但不同意赔偿张小姐19,700元。懿西公司提供了商标注册申请书、收到商标申请书件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公司申请“Anima”为注册商标,国家有关部门已受理被告的申请。

    法院查明,2007年6月11日,懿西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Anima”作为注册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于2007年9月17日受理了该申请。

    法院认为,张小姐用购买的方形钻戒,向懿西公司提出调换了裸钻一颗,并约定在“Anima中心”定制钻戒,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Anima”系懿西公司正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并不构成欺诈,张小姐认为懿西公司用虚构不存在的“Anima中心”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懿西公司退还19,700元,获商家的同意。而要求懿西公司赔偿19,7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由懿西公司退还张小姐19,700元,张小姐要求被告懿西公司赔偿19,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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