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未办过户手续 卖主诉求买主支付房款被驳

作者:谢祖和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5/21 15:44:33 点击数:
导读:自筹资金建成的商住房卖与他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却主张买者付清房款。5月21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以原告袁小辉未履行合同先行义务为由,分别判决驳回其要求被告钟悟辉、钟小根给付剩余房款的诉讼请…

     自筹资金建成的商住房卖与他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却主张买者付清房款。5月21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以原告袁小辉未履行合同先行义务为由,分别判决驳回其要求被告钟悟辉、钟小根给付剩余房款的诉讼请求。

    1998年7月,袁小辉与邹水根以出让方式,在分宜县城某地段上购得相邻的两宗土地,并于2001年1月建成了一幢五层高的商住房。2003年1月,邹水根将自己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了袁小辉,而袁小辉则于2006年3月将四楼卖与钟悟根、五楼卖与钟小根,并约定房产证办妥后付清房款。但在同年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上,却以土地出让时的受让人为准,将四、五楼的产权所有人记载为邹水根,仅将钟悟辉、钟小根列为产权共有人。此后,袁小辉试图为钟悟辉、钟小根办理四、五楼的产权分户转让手续,却因诸多原因未果,而二人也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不是自己为由,拒绝付清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袁小辉因共建及转让而取得该幢商住房的所有权,有权合法地进行处理,其与钟悟辉、钟小根签订的合同也属有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转让自登记时发生转移,且合同中也约定了袁小辉办妥房产证的义务,故此,在其未履行卖方义务之前,主张买方履行义务的要求于法无据。

    故此,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袁小辉要求给付剩余房款的诉讼主张予以驳回。


上一篇:“小产权房”现象的法律分析——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七期实录 下一篇:业主委员会诉请拆除违章建筑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