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 从重处罚七类犯罪

 来源:法律图书馆 发布时间:2008/5/29 10:05:30 点击数: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七类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七类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1、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2、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3、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4、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5、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6、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7、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通知指出,对于有的灾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一时不能补充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协调,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大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将灾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有待受理的适合交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执行,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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