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刑事被害人救助 郑州市中原区尝试政府“买单”

 来源:法律图书馆 发布时间:2008/5/29 9:21:58 点击数:
导读:长期在河南省郑州市务工的农民王兵(化名)是一家人的顶梁柱。  正值中年的他,上有近七十岁均患偏瘫的父母,下有四个孩子,最小的才十岁。他的突然去世,不仅使一家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生活上也陷入了从未有过的…

      长期在河南省郑州市务工的农民王兵(化名)是一家人的顶梁柱。

  正值中年的他,上有近七十岁均患偏瘫的父母,下有四个孩子,最小的才十岁。他的突然去世,不仅使一家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生活上也陷入了从未有过的困境。

  王兵是一起非法行医案的被害人。

  “人没了,赔偿金也没到位。”面对无力支付赔偿金的被告人,王兵的家属欲哭无泪。

  5月23日,就在他们一家人感到走投无路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驱车数百公里来到他们家中,送来了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这笔救助金来自中原区委、区政府专门拨款100万元设立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

  王兵的家人可能不会想到,中原区尝试政府“买单”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的行为,正在慢慢融化像他们这样的特困刑事被害人家庭的救助坚冰。

  政府注入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该向哪些刑事被害人发放?是对刑事被害人全方位的救助,还是仅限于满足他们基本生活需要?要用哪些监督以保证其公正?……中原区建立的这一制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现状:救助不能仅凭法官情感

  2007年4月8日早上,王兵突然感到胃痛,就到租住处附近的一个小诊所就诊,无医生执业资格的朱广旭让其口服两片药后,又为其进行静脉滴注。注射约十分钟后,王兵即出现脸色发青、呼吸不畅的症状,后经120抵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同样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朱广旭私开诊所仅有8个月。其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办案法官翟红斌发现,朱广旭没有经济实力赔偿被害人家属,而被害人一家陷入了生活困境。

  “我去被害人家里去调查时,发现他们一家人老的老,小的小,全靠王兵撑着。王兵不在了,一家人不停地对我重复着‘家里塌了天’这句话。那一刻,我落泪了。”翟红斌说,“过去,碰到这种情况,都是我们自己掏个二、三百的进行救助,全靠办案人员的同情心。”

  翟红斌介绍说,法院在依法追究朱广旭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作出赔偿被害人亲属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鉴于当事双方的经济状况,翟红斌根据《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

  院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救助办法》,建议启动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程序。

  与以往不同的是,启动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程序有政府财政资金做后盾。

  “很多被害人已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了,但他们中绝大部分是无法从被告人手中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手中只有一纸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原区人民法院院长徐薇是政府“买单”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的倡议者,做了21年刑事法官的她,对刑事被害人的困境了如指掌。“从实践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

  “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低是一个客观事实。在我们辖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为外来流动人口,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一般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接待过很多来求助的被害人家属,他们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证。而被告人在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也无能为力啊!”徐薇院长曾做过调查,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案件中,大约有90%以上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

  “过去,虽然我们还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类似的个案救济其实一直在做。事实上,制约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瓶颈问题就是资金问题,仅靠法院一家是很难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解决身陷困境、生活极度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问题,又迫在眉睫。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政府应该用财政资金来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徐薇院长的倡议得到了中原区委、区政府的重视。

  规定:最高救助额为一万元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是针对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因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得不到被告人的经济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金钱救济的制度。相当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困境,承担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和痛苦,作为政府,有责任、有义务破解在建立这项制度中遇到的难题。实践中,实行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息诉罢访、解决被害人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中原区委、区政府决定拨出专款100万元,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中原区人民政府区长张曼如对此鼎力支持。

  “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徐薇对记者说,2008年初,《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救助办法》顺利出台,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金额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被害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被扶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巨大物质损失,本人和家庭生活极端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

  “也有不予救助的情形。比如,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发生罪案的;被害人已获得了部分赔偿或者补偿的;罪案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被害人好逸恶劳的。”中原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耿红丽对记者说。

  建议:相关制度需配套跟进

  “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有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被救助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信心,凝聚民心。但我国立法在这一块还是一个空白,实践中也鲜有司法机关涉及此方面,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没保证等软肋。”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长水认为,中原区尝试政府“买单”的方式,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进行创新性探索,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助于构建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从根本上需要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基金运作渠道,可从国家财政中拨付,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还可以考虑从服刑人员应得报酬中扣除一部分予以拨入。这种基金必须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且要有专人的管理,接受法院监督。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先由法院进行审核,而后由基金会审定后进行给付。”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建议道。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律师认为,政府要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性质。它属于社会救济性质,不同于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替犯罪人埋单。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国家只是在被害人困难的情况下,才进行救助,起到让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够得到自立,在精神上能够能到安慰的作用。国家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范围内,对犯罪人或者其他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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