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猝死引纠纷 法院调解死者家属获赔10万元

作者:余刚 庄莉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5/30 11:19:00 点击数:
导读:和朋友外出饮酒致死,引发赔偿纠纷。5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醉酒致死的赔偿案件,经当庭调解死者家属获赔10万元。2007年9月29日晚,孙某和无锡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某到苏州洽谈业务。…

    和朋友外出饮酒致死,引发赔偿纠纷。5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醉酒致死的赔偿案件,经当庭调解死者家属获赔10万元。

    2007年9月29日晚,孙某和无锡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某到苏州洽谈业务。因计某开车前往,陪客户吃饭时由孙某代为饮酒。孙某醉酒后乘坐计某所驾汽车前往南京。当晚23时左右,计某发现孙某脸色发紫,急忙送医院抢救,但孙某已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检验认定,孙某系猝死。此后,计某支付给孙某亲属5万元。因双方对其余赔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亲属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计某没有及时救助是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且孙某是酒业公司的员工,到苏州洽谈业务是职务行为,要求计某赔偿并由酒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孙某不是酒业公司的员工,孙某外出不是职务行为;计某与孙某只是朋友关系。

    经过庭审,双方愿意接受调解。法院调解时提出,饮酒过量致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常识,孙某不加控制过量饮酒猝死,应负主要责任。在孙某饮酒过量后,计某没有尽到合理照顾的义务,对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虽然从苏州到南京是计某的职务行为,但计某对孙某醉酒后的照顾义务仅为其个人义务,并非职务行为范围,与酒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酒业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除已支付给孙某亲属5万元以外,计某当庭表示赔偿孙某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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