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误购瑕疵摩托车 法院判经销商返还购车款

作者:李献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5/4 10:23:14 点击数:
导读:买主在购买摩托车后,发现该车质量存有瑕疵,在多次找销售商邵某协商未果情况下,诉至法院依法维权。4月24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邵某返还原告崔某购车款4650元。  2008年2月19日,原告崔某从被告邵…

      买主在购买摩托车后,发现该车质量存有瑕疵,在多次找销售商邵某协商未果情况下,诉至法院依法维权。4月24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邵某返还原告崔某购车款4650元。

  2008年2月19日,原告崔某从被告邵某在河南省夏邑县经营的东方摩托车行购买“征程ST-125”型摩托车一辆。使用不到三天,就出现大灯断电、车把错位、车身摇晃等故障。原告崔某即找到经销商邵某反映该问题,邵某告知其可到指定售后服务站维修,原告崔某来到服务站后,该服务站人员告诉其需要自费方可予以修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崔某便将摩托车退还给销售方邵某,邵某又以崔某未按说明书使用才导致车辆出现故障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原告崔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4650元。

  庭审中,原告崔某向法院提交了摩托车质量存有瑕疵的证据材料以及摩托车购车发票及保修单各一张,证明该车价格为4650元,质量方面确实存有瑕疵。被告邵某对自己的辩称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被告邵某作为销售方在履行合同标的物上存有瑕疵,造成消费者崔某购买的摩托车不能正常使用,理应予以退货,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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