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金花”不仅是诈

作者:卞立跃 黄亚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6/18 16:32:12 点击数:
导读:用作有暗记的扑克牌,以打“金花”的方式骗取钱财。6月13日,荣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元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伟…

       用作有暗记的扑克牌,以打“金花”的方式骗取钱财。6月13日,荣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元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4年下半年的某天下午,被告人王元兵、张伟在陈明(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同吴启华、魏孝龙、陈华治、汪鑫(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荣昌县昌元镇明珠宾馆一包房内设下赌局,利用被告人王元兵提供作有暗记的扑克牌,以打“金花”(赌博方式)与刘志刚进行作假赌博。在打假牌过程中,刘志刚输掉所带现金1000余元后,便向在场的汪鑫(没有参与赌博,受陈明安排在场放高利贷)借高利贷继续参加赌博,共欠下10万余元债务。因被告人王元兵、张伟参与赌博的赌资事先由陈明提供,故其所赢钱财全部交与汪鑫,归陈明所有。
  2006年2月,陈明为了收取刘志刚上述债务,与陈华治等人一起,对刘志刚进行恐吓及威逼,刘志刚被迫将自己一辆与惠通运输有限公司设立融资租赁的货车转让给陈华治以抵付其所欠赌债。该车转让时刘志刚尚欠重庆惠通运输有限公司代缴的汽车贷款、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扣除此款,实际诈骗所获金额5.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元兵、张伟在他人的安排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赌设骗、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5.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元兵、张伟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元兵、张伟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元兵、张伟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是受他人安排,没有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的共谋,起帮助作用,属从犯,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元兵的辩护人认为,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元兵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其所提出的应定赌博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元兵、张伟在帮助他人实施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因被告人王元兵提供了假牌,其在打假牌中对本案其他作假人员有引导提示作用,故其综合作用大于被告人张伟的作用,对被告人张伟的处罚可比照被告人王元兵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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