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约仍用商标 "上岛咖啡"告昔日加盟商索赔30万

作者:胡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6/20 12:15:21 点击数:
导读:因与加盟商的特许经营产生纠纷,“上岛咖啡”商标在沪引发多起诉讼。截至6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八起由“上岛咖啡”商标纠纷引发的诉讼。其中最近两起是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

       因与加盟商的特许经营产生纠纷,“上岛咖啡”商标在沪引发多起诉讼。截至6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八起由“上岛咖啡”商标纠纷引发的诉讼。其中最近两起是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上海采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励丰餐饮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

      据原告向一中院诉称,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咖啡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原告经上岛咖啡公司依法授权获得了在上海市浦西地区、湖北省等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原告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开设“上岛”咖啡馆,原告在其独占范围内发现有侵犯该注册商标行为的可独自收集相关证据,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和获得赔偿。

      原告作为上岛咖啡的代理商曾与两被告分别签订了加盟合约书,约定两被告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期限为3年,合约到期后未续约。此后,原告发现两被告在未续约的前提下,仍在其经营场所内及店招上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店名仍冠以“上岛咖啡”字样,在店内醒目位置、菜单、餐牌等使用了“上岛”字样。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约的情况下,在相同服务类别上擅自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使公众误认为两被告仍是上岛咖啡的加盟店,严重侵犯了上岛咖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拆除上岛咖啡招牌、标章、图形及文字等相关记号,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一中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审理。

      据原告代理人称,此类案件至今已在上海市法院起诉了30余件。并称还有50余件此类案件将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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