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正义价值

作者:臧小丽 高鸽 来源:千龙网 发布时间:2008/6/27 13:57:57 点击数:
导读:摘要:尽管律师不可能作为公平正义的直接化身,但却是公平正义最为有效的实现手段和工具之一。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作为国家司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的定位,因而理所当然地应该遵循社会的主流价值,与其他司法部门的…

     摘要:尽管律师不可能作为公平正义的直接化身,但却是公平正义最为有效的实现手段和工具之一。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作为国家司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的定位,因而理所当然地应该遵循社会的主流价值,与其他司法部门的人员一起,肩负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然而当前出现的律师正义价值取向遭到扭曲、部分律师与法律正义、执业操守渐行渐远,而与金钱、物欲同流合污的状态需要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如何实现律师的正义价值更是值得认真探讨的现实问题。本文中, 笔者将以律师正义价值作为核心,谈谈自己的理解及几点建议。


  一、律师正义价值取向的必然性探究

  修订后的新《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这样表述的:“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确,律师因其身份的独立性和职业的商业性似乎难以与正义直接挂钩。也有人认为,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和人员的事,与律师无关;理由在于,律师代表当事人的私人权利和利益,手中并不握有公权力,公平和正义并不当然地成为律师职业价值取向的第一选择。然而,对此我不能苟同:作为法律人的律师,不仅要期盼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要为公平正义的早日实现付出不懈的努力,并把它作为自己一生的追求。

  尽管司法体制改革使得律师从过去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现在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但其作为法律人的基本性质和定位仍然没有动摇,依然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法律不仅仅是为某一个当事人服务的,它所追求的同样不仅是个别人的权利保障;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服务于社会,致力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可否认地,律师是服务者,通过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技巧有偿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来体现自己的经济价值。但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运用当事人所不具备的法律知识把当事人的权利、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托的客观事实纳入法律框架,使得这些实体请求和事实得以进入“法的空间”,实现与法官和对方律师之间的信息沟通,并获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律师的存在,其最终目的就是要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增进社会的自由和福祉。律师不可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却是公平正义有效实现的手段和工具。

  因此,律师与其说是私人利益的代言人,不如说是公共利益的维系者。职业性质决定律师是国家司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那就理所当然应该遵循社会的主流价值,从而与其他司法部门的人员一起,肩负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下面将从几个具体的方面谈谈我对律师正义价值取向必然性的理解。

  第一, 律师是独立的法律工作者,其独立性为追求正义提供了可能。我认为,律师的独立体现于两个方面:首先,律师独立于委托人,以其自身品格与法律素养执业;如果委托人违法或有悖道德伦理,其行为对第三人或公共利益存在潜在的危害,律师应从维护法律正义的立场出发规劝委托人放弃不正当利益或行为,而不能一味地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其次,律师独立于法院和法官;律师如果没有独立于法院和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品格,就会在处理案件时寻求不正当途径,而非将时间和精力用于研究法律和案情。

  第二,律师是法律的实施者,其特有的身份与地位为其职业的正义价值取向提供了必然性。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高速发展的特殊时期,面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律师更应勇敢地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职业准则,本着对法律和法律精神诚挚的理解,忠实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专业群体,除了直接服务于当事人的权益以外还必须捍卫社会正义,坚守自己的形象和信条,成为社会主流价值的代言人和法治的守护者。

  第三,律师是精通法律的职业化群体,对于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其追求正义提供了保障。

  尽管公平正义是律师应当、且必须做出的价值选择,但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当今律师界仍然缺乏足够的认同感。部分成员认为与己无关,把公平正义置之度外;有的表示无能为力,对公平正义漠然处之;更有甚者,将自己视为法律职业的“个体户”,通过玩弄诉讼技巧获取法外利益,公然践踏公平正义理念,缺乏法律人应有的职业伦理和底线。有鉴于此,我们亟待对当前律师界正义淡漠的状态进行深刻的反思。

  二、公平正义理念在当前律师界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一,社会原因:种种历史和现实因素使得我国社会公众对律师这一职业并未普遍认同和接受;律师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远低于法官、检察官,并且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于是,律师本应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被扭曲,部分律师与法律正义、执业操守渐行渐远,而与金钱、物欲同流合污。

  第二,职业原因: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职业特点要求律师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事实上,当事人的利益未必和社会公益相一致,有时甚至截然相反。无论按照民法对“代理”行为的要求,还是根据律师的职业角色和道德准则,律师的基本立场和角色都不得与客户的理性意志相违背,律师与当事人的角色差异只是技术上而非立场上的。这一角色使律师在他人看来只代表当事人的私人权利或单方面利益,很难成为公平正义的象征。

  第三,律师自身原因:不可否认,导致有些律师公平正义理念欠缺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律师自身。“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们应当以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共勉。

  三、律师正义价值实现的可能性分析

  没有公平正义的信念,律师将变成“师爷”、“讼棍”、“法律黄牛”;没有对公平正义追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的活动将永远得不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对律师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仅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可能性;其基本方法和途径阐述如下:

  首先,也是最基础的,律师应当忠实于法律本身。律师作为法律人,是把当事人与法律连接起来的对接点,连接过程恰当与否直接根源于律师是否正确采集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应当且必须忠实于法律本身。“忠实”也就意味着不断章取义、不扭曲法律的本意和价值取向,让法律的真谛得以付诸实现,使法律的价值内核得以演绎,赋予静态的法律以鲜活和灵动的生命。

  其次,超越个案与具体事务。个案代理、具体法律事务的服务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常态,但我们不应局限于此:如对现行法律法规提出查缺补漏的建议;通过执业活动与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广泛联系,积极传播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把法律规范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使公民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维护法律权威,推动法治理念在社会具体生活中的适用和施行;积极参与公益事务和公益活动,无偿地向困难群体及其他需要援助的人们提供各类法律援助,并利用自己的职业条件和专业特长,延伸公益活动的范围。比如,积极参与信访工作,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者所反映的问题。

  第三,独立于委托人。如前所述,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并非总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一致,有的甚至还会发生冲突,因此,律师执业时应独立于其委托人。律师不仅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不当委托,接受委托后同样有权拒绝当事人的不当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尽管当事人有最终的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代理律师可以不顾事实和法律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利益,一味地迁就当事人违法不当的诉求,更不意味着代理律师只能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最大成效地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但必须通过独立的执业活动来实现。在刑事辩护中,不论被指控的被告人是否认罪,也不论被告人自身对其受指控的罪行持何种辩护意见,都不能影响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行使辩护权,独立地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惟有恪守独立,才能划清律师职责与当事人利益的界限,才能不为当事人所操纵,体现律师职业存在的社会价值。

  四、律师正义价值实现的时代性

  新的《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正义,是人类共同向往的理想和境界,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古今中外,人们始终将公平正义视为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在今天,法律赋予了律师具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权利与义务,公平正义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也成为了律师的执业使命。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式,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但正义又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现代法治社会之所以需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最根本的原因并不简单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或无知,而主要在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社会传达一种正义与法治的精神,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化。

  律师正义价值的实现,可以使律师得以神安气定地面对横流的物欲;身站名誉场中,宠辱不惊;让不正之风望而却步,无机可乘;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探寻司法规律,领略法治文明的美妙;从而使自己产生一份神圣,二份纯洁,三份威严,保持令公众信赖与敬仰的良好形象。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它可使律师坚守法律,独立思考,居中办案,免受外界影响,摆脱名利困扰,忠诚奉法,从而全身心地追求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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