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案 将面临驳回命运

作者:刘百军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8/7/17 15:10:49 点击数:
导读: 7月16日,北京律师程海向本报记者透露,按照新律师法第33条请求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遭拒,他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为由将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该案将于7月18日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7月16日,北京律师程海向本报记者透露,按照新律师法第33条请求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遭拒,他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为由将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该案将于7月18日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在他正准备启程赶往海南。

  但是,当记者16日上午向龙华区法院电话求证此事时,该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却告诉记者该案有变数,将面临被直接驳回起诉的命运。

  据悉,该案是今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后,国内首例律师要求会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海口市民林师皇、王明晖,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一直没有向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林师皇之妻李小妹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程海担任林师皇的律师、王明晖亲属委托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黎雄兵担任其律师。2008年6月10日上午9点,两名律师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处,按照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会见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但是遭到拒绝。在向海口市公安局、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投诉无果后,北京律师程海将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依据新律师法,安排两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我于6月30日收到了龙华区法院寄来的立案通知书,7月2日收到了法院随后寄来的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上写明该法院将于7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现在我正准备启程前往海南。"程海欣喜地告诉记者。

  当记者打电话到龙华区法院求证此事时,行政审判庭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有这么一个案子,但是我不是该案合议庭成员,具体情况并不是很清楚。早晨书记员来取卷宗时被合议庭的法官告知不开庭了,至于具体情况你可以找该案的主审法官了解。"

  随后,记者打听到了主审该案的王法官的电话。

  "我手头确实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定的7月18日不开庭了。"王法官说。

  "为什么?通知当事人了吗?"记者问。

  "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当事人,我们已经准备马上电话通知。"王法官说,"都是因为当时立案庭没有严格审查才出现这种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案的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由于现在该起刑事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故不属于受案范围,所以我们将直接驳回起诉。"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律师程海。程海告诉记者:"我现在还没有接到龙华区法院的任何正式通知,如果直接驳回起诉,等接到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后,我们一定会根据驳回的具体理由进行上诉或者另行起诉。"

  “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我们提出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告诉我们说,他们还没有接到上级的通知,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总之,不能见。”程海略显激动地说,"我们之所以想到要起诉海口市公安局,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情况符合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案件办理需要我们会见当事人;另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我们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我们律师正当依法执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动,我们在努力维护和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程海表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到底让不让被委托的律师会见,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也不一。“我们就是要通过行政诉讼这种形式将争议显现在社会面前,好让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法制网北京7月16日讯

  法条链接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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