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却拒付代理费 无理原告坐上被告席

作者:孙清武 李才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3 15:12:36 点击数:
导读: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赢了官司拿到了赔偿款,却无理拒绝支付律师的代理费,结果被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到法院,坐上了被告席。6月3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吴某三日内付清原告某律师事务…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赢了官司拿到了赔偿款,却无理拒绝支付律师的代理费,结果被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到法院,坐上了被告席。6月3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吴某三日内付清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000元。

    2007年2月,家住农村的吴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遭遇交通事故,被一货车撞成重伤。因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与肇事司机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0月向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8万多元。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吴某,委托当地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约定代理费为胜诉标的额的4%计算。2007年12月,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肇事司机十五日内付清原告吴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吴某、被告肇事司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第十日,被告就将7.5万元赔偿款悉数交至原告吴某。

    案子了结后,律师事务所要求吴某按约定应支付3000元律师代理费,但吴某以律师办事不力,造成法院最终判决与自己的要求相差一万多元,己方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遂于2008年5月将吴某告到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并就代理费也有约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律师何某作为吴某的代理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按约履行了义务,吴某也应按约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三日内付清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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