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 缓刑适用要慎重
笔者调查发现,一些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适用缓刑过度的问题。如某法院2006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31件,有26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2007年审结38件,判处缓刑的占34件,适用缓刑的比率分别为84%和90%。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有不少人认为,虽然交通肇事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毕竟是过失犯罪,只要行为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结果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总是过多地考虑经济赔偿是否到位,甚至把主要精力放在民事调解上,忽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罪过的大小。车祸猛于虎。缓刑适用过度,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难以对潜在的交通肇事犯罪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无法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和预防功能,也极易在社会上助长交通肇事犯罪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不利于打击和震慑犯罪。为此,笔者建议,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对罪过轻的人可以适用缓刑,罪过重的不宜适用缓刑。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虽然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如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发生事故;或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而造成的事故,这些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而对于车辆超载、超速;或驾驶员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和报废车辆造成事故的,应对其从重惩罚,因为他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对这些被告人应判处实刑,不宜判缓刑。
二是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除罪过外,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如驾驶员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肇事的驾驶员能够实事求是地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规避法律;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只有做到上述几点,才能认定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三是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这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是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对肇事后逃逸的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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