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腾讯-大渝网 发布时间:2008/8/3 15:43:43 点击数:
导读: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实施受质疑从2008年8月1日起,“13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就将正式实施,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铁路、电信、石油等五大行业被认为将首当其冲。“利用市场支配地位&rdquo…

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实施受质疑

 

 

 

 

从2008年8月1日起,“13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就将正式实施,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铁路、电信、石油等五大行业被认为将首当其冲。“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

 

 

然而也有专家认为《反垄断法》的条文以原则性为主,对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容易引起歧义和被企业钻空子。

 

 

因此其效果不会立竿见影。

 

行业串通涨价将严惩

去年《反垄断法》出台前,方便面行业串通涨价事件引起公众对行业协会类组织垄断的关注,本次《反垄断法》则对行业协会明确提出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应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在总共57个条文中,用3个条文对行业协会“引导依法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积极作为义务、禁止垄断行为和甚至“可以撤销登记”的严厉制裁法律后果作了全面规定,突显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相信上述条文的有效执行,会从根本上遏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蔓延。

 

 

消费者买车还价空间更大

 

 

汽车经销中,强势的汽车生产商对经销商划定销售区域范围,限定最低销售价格等做法,一直为不少消费者所诟病。广州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则涉嫌违法。现实中,时有发生竞争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限定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让价格的垄断协议等,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对这些行业存在的潜规则提出挑战,一些惯用的销售策略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周玉忠认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如果取消了厂商的最低限价权,那么市场终端的价格决定权就将直接归在经销商处。届时经销商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自行调节价格,那么消费者的还价空间也将更大。

铁路票价将由市场决定

 

 

“铁路部门在春运前搞的票价听证会其实就表现了其垄断地位,如果有行业竞争充分,市场自然会调节价格,不用居高临下地把旅客请来商议价格。”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认为,如果国内铁路垄断的格局能够打破,那么首先要调整的就是铁路票价。“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不过,孙立坚教授明确表示,这种说法不通。“其实打破垄断并不代表市场的完全放开,也可以是部分放开。”孙教授认为,铁路等行业牵涉国家民生安全,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放开。

 

 

传统垄断行业也收禁令

 

 

电信、煤气、电力、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领域的消费投诉长期居高不下,电话月租费、手机漫游费、有线电视插播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周玉忠表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域垄断现象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本次《反垄断法》首次针对传统“垄断”行业作出规定,要求其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此,周玉忠表示,《反垄断法》重申通过价格监管及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公平消费环境的形成,具有进步意义。周玉忠认为,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在于反行政垄断。难能可贵的是,本次《反垄断法》还用了较大篇幅对行政机关介入垄断进行了规定,对此,《反垄断法》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造垄断的种种行为的列举为认定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反垄断法》并未提出新的应对措施,难免陷入“一纸空文”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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