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给明星代言套上风险“笼头”了
■东方言
三鹿奶粉受污染导致400多例婴幼儿患肾结石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认为邓婕等明星应为所代言的产品广告负责。(9月15日《广州日报》)
就明星代言三鹿广告一事,有网友称:“明星代言拿了那么多广告费,谁代言谁就应该承担责任。”诚哉斯言!自古以来,利和责都是共生于一体的。企业之所以愿意掏出高昂的代言费,不是因为明星们在镜头前摆了几个姿势,说了几句话,而是因为明星们在社会上的号召力和在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既然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那么,代言的明星就理当要站出来承担应有的责任。就三鹿奶粉事件来说,代言的明星们目前至少应站出来向大众公开道歉。
如今,明星名人甚至所谓的专家代言广告,事实上已经成了一个低投入、高回报的“暴利行业”。这一切,缘于明星名人代言广告一直是低风险甚至是零风险。法律虽然对虚假广告有了一定的处罚措施,但没有明确代言者在其中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对此一直缺失一个“风险机制”。由于这个漏洞一直没有打上法律“补丁”,所以,尽管明星名人代言广告屡屡出现问题,明星名人们受到的也多是道德谴责,而没有法律制裁。也正是风险机制的缺失,明星名人们在代言广告时才敢这么大胆地“信口开河”。
由此看来,只有让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有高回报也有高风险,才会让他们谨小慎微、自觉自律,也才会让明星名人代言的广告回归其应有的公信,发挥明星名人代言广告在促进市场繁荣中的作用。试想一下,如果给明星名人代言按照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套上自掏腰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追缴代言广告费、限制代言甚至是终身禁止代言等风险“笼头”,明星们名人们还敢这么随便地信口开河么?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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