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下刑事案可私了 如达成协议可不予起诉

作者:徐勤 龚海容 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2008/9/18 14:07:10 点击数:
导读:昨日,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出台相关规定 认定四类轻微刑事案件可委托调解机构调解后不予起诉昨日,市检察院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会签的《…

昨日,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出台相关规定 认定四类轻微刑事案件可委托调解机构调解后不予起诉

昨日,市检察院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会签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开始在全市正式实施。据悉,只要符合四个条件中一种的轻微刑事案,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和解的,检方就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检方可作不起诉决定。

已有225件刑案成功和解

昨日,据市检察院于天敏副检察长介绍,经过去年一年的实践,我市检方对247件案件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和解成功225件。其中,主要是轻微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但因之前试行时,全市标准不统一,为此市检院特地制定了现在的《规定》,以规范检方运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据了解,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只能是最高刑为三年刑期以下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四种情形: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亲友、邻里、同学同事因纠纷引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

八种情况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于天敏副检察长还介绍,另有八种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其中有: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刑事和解;被害人不是自然人;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犯有数罪;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的。

和解成功可能微罪不诉

另据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会签的《暂行办法》规定,对以上四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可由检方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市司法局陈明辉副局长称,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是不需交纳任何费用的。

 

上一篇:森达所贺天强主任律师将参加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法律师实务研讨会 下一篇:最高法要求重判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