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巨款借好友死后遭抵赖 笔迹鉴定促法官作明断

作者:吴杏萍 吴洲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9/2 14:22:32 点击数:
导读:李英在经历一场与丈夫昔日好友对簿公堂的良心大战之后,深感世态炎凉。丈夫生前把60余万元巨款借给好友,不幸病故后,做为妻子的李英追问借款时却被告之已还50万元。日前,这起死无对证的借款纠纷案件经江苏省宜兴法院…

  李英在经历一场与丈夫昔日好友对簿公堂的良心大战之后,深感世态炎凉。丈夫生前把60余万元巨款借给好友,不幸病故后,做为妻子的李英追问借款时却被告之已还50万元。日前,这起死无对证的借款纠纷案件经江苏省宜兴法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由法官明断公案,终于落下帷幕。

整理遗物 发现借条

  2007年5月24日,对李英来说是个伤心欲绝的日子,她的丈夫王小君因心肌梗塞,没来得及留下半句遗言便永远地离开了她。但日子还要继续,李英上有老下有小。一日,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她却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秘密,抽屉里丈夫竟“藏”有好友蒋斌、张红夫妇落款的七张借条,时间从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借款本息已达65.4万元。

  得知这七张借条后,李英便向蒋斌、张红夫妇核实,结果令她大出意外,夫妇俩说借款的确是事实,但已经分两次还了50万元,如今只欠15.4万元。但是在李英的记忆中,家里从未收到过50万元的还款,这笔钱难道随着丈夫的离去也销声匿迹了吗?

对簿公堂 替丈夫讨公道

    为讨个公道,李英和儿子、公公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蒋斌、张红夫妇告上法庭,向法院提供了七张借条,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65.4万元。

  在法庭上,蒋斌夫妇说,他们办了一个陶瓷工厂,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好友王小君借款数次,对李英提出的本息共计65.4万元这个数额他们不加否认,但指出,他们已在2007年4月归还一笔41万元的借款,先后已还王小君50万元,所以目前只剩下15.4万的欠款,并拿出了由王小君署名的两张领条。

争议焦点 两张“瑕疵”领条

  当被告提供的领条给原告确认时,李英一家人认为这两张领条是很有“问题”的。第一张领条张落款时间是2006年5月22日,上面内容为:领蒋斌现金玖万元正(90000元正),领款人“王小军”,这张领条外形只有豆腐块大小;第二张领条落款时间为2007年4月,上面内容为:领蒋斌现金410000元(肆拾壹万元正),领款人“王小君”。在这张领条中,现金410000元之“4”紧挨“1”呈右倾并略高于“1”,且这两个数字明显不协调;“(肆拾壹万元正)”字样在正文右下侧,紧靠其左侧有被划掉的“(肆拾壹万元正)”字样且其中“肆拾”二字有明显涂改痕迹,并隐约可见“(肆拾”字样是由原“(壹万元正)”的中的“壹”涂改添加而成。而且两张领条上的内容除签名像,其余均不是王小君本人所写。

  被告提供的两张领条从形式到内容似乎都不符合常理。丈夫王小君是高中文化水平,完全有能力自己写领条,而不需要他人代笔。为此,李英对领条提出异议,一、第一张领条拼凑的嫌疑很大,要求对签名和内容的形成时间等情况予以鉴定;二、第二张领条涂改痕迹太重,41万元明显是在1万元的基础上改的,故只认可1万元领款。且据李英他们了解,被告在2007年4月份,根本没有能力偿付41万元现金。

  对于原告提出的意见,被告蒋斌承认领条上的内容除签名外全是妻子张红写的,并一再强调写错字是很正常的,对第二张领条有改动迹象作如下辩驳:因为妻子是厂里的会计,王小君常到厂里玩,经常碰面的,改动一下他也同意,所以当时写错了就没有重新写一张。其余未作辩解。

死无对证 法官作出明断

  双方当事人的焦点已很清楚,两张领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至于真相如何,只有双方当事人心里面最清楚,但现在一方当事人已到了另一个世界。逝者已逝,真相由谁来说明?法院下判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并努力追求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一致。

    第一张领条经当事人申请,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该领条上王小军签名与提供的笔迹样本为同一人所写,与领条上其他字迹是同一时期形成的,但由于缺乏样本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为“2006年5月22日”形成。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第一张领条,根据签定结论认定王小军的签名与其他字迹是同一时期形成的,故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于2006年5月22日已还9万元;对于第二张领条,因除王小君签名外,其余均为被告张红书写,领款金额又明显有添加、涂改痕迹,按合同解释中的对“文书制作者不利原则”,这些文字有疑问时,应当作出对被告张红不利后果的裁决。且本案涉及的巨大领款金额有涂改、添加现象,张红应当料到日后可能会引发争议,当时完全可以另外书写一张清楚的领条,让王小君重新签名确认,但张红却置之不顾,有违常理,故对第二张领条的瑕疵之处不予采纳,仅认可于2007年4月已还1万元。

  综上,二被告辨称已归还50万元借款,经法院认定确认为已归还10万元,另40万元主张缺乏依据,不予认可。依法判决被告蒋斌、张红夫妇归还原告李英等人借款本息计55.4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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