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之痛乃体制之痛

作者:张培鸿  发布时间:2009/12/21 12:34:53 点击数:
导读:看罢凤凰卫视的《自焚者唐福珍》,心中感到一阵悲凉。  唐福珍是我喜欢的那类农村妇女的代表:性格乐观外向,乐善好施,不服输不抱怨,为了生活努力打拼,并终有小成。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人,一个奇女子,一个…

看罢凤凰卫视的《自焚者唐福珍》,心中感到一阵悲凉。
  唐福珍是我喜欢的那类农村妇女的代表:性格乐观外向,乐善好施,不服输不抱怨,为了生活努力打拼,并终有小成。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人,一个奇女子,一个爱美的农村女性,用打火机点燃了浇在自己身上的汽油,香消玉损,却未能一了百了。
  
  唐福珍事件之惨烈,在大国崛起的背景下是一个意味深长而又意义深远的信号。
  唯物论者爱说,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与人组成社会并生活其间,出于社会运转的需要,作为个体的人不得不服从作为整体的社会。
  很难说这样的一种理论有什么问题,确实,如果每个人都放纵自己个别的自由和利益,最终结果一定会导致社会崩溃。
  然而,作为一个有自主意识和独立思想、拥有财产并天然地生活在某个特定空间里的人,要在多大程度上委屈自己去服从集体,却始终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类文明的标准,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为集体意志的缩小与个人权利的张扬。
  
  在当下中国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分野和冲突,充分体现为不动产的拆迁矛盾。
  一方面,城市的发展扩张需要大量用地;另一方面,现行的土地制度又存在法律、制度与政策之间的种种问题。任何变动都可能引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动拆迁的矛盾正是深深地根植在这样的背景之中。
  在计划经济时代,矛盾还不突出,在集体主义长期盛行不衰的社会里,个人权利几乎被彻底忽略。我的未必是你的,但你的一定是我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社会经济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以前有一个比喻,窗户打开了,新鲜空气会进来,苍蝇蚊子也会进来。伴随经济发展而勃兴的,必是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这时候,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本应相向而动,作出回应。要么启动变革与更张的步伐,要么重新定位过去的经济改革。这其实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
  然而,随着一些突发事件及社会问题的出现,处于决策位置的领导者对发展方向与速度产生了误判,最终造成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背离,使得社会的发展与意识形态的距离渐行渐远。
  这种跛足式的局面,又持续了整整二十年。
  
  我们的土地制度舍弃了私有化道路,带有典型的中国特色:表现之一是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表现之二是规定有两种所有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则是属于集体所有。如果说,在建国之初这样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到今天,这种规定已经非但不能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反而成为了矛盾滋生的温床。
  首先,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一个东西不是自己的又归自己用,那么,除非这个东西永不转让,转让则势必产生矛盾。
  其次,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不同,导致利益的分化和维权的困境。经过十数年的努力,我们终于界定了国家所有的内涵与外延,并确定了作为所有者权益代表的国资委及国土资源职能部门模式。然而鉴于集体本身并不是一个准确而清晰的法律概念,由谁、以什么方式、怎样去代表一个模糊不清、摇摇欲坠,事关全体人利益却又无人出面的集体(考虑到乡村治理的普遍衰败)。当矛盾出现的时候,冲突双方往往是拆迁者和直接的被拆迁人。但是落实到法律关系中,又是建设单位和乡村(郊区)集体的违约与侵权关系。这样一来,纠纷即使闹到法院,解决的也是风马牛不相干的问题,真正的矛盾并不能得到缓解与化解。
  再次,法律与法规、法规与地方政策的冲突,是当下社会众多矛盾冲突中的一个缩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大量由各地自行制定的半真半假、半合法半非法的政策。这些效果惊人的政策,利用了法律法规中可操作性缺失的弊病,甚至完全撇开上位法自行其是。
  用计划经济的矛,去刺市场经济的盾,是现行拆迁制度最让人诟病的地方。
  
  感谢凤凰卫视《冷暖人生》栏目,现在我们知道,唐福珍并不是一个刁民,她只是比较较真而已。
  从上海的放火案到成都的自焚案,还需要多少悲剧,才能厘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界线,换来恶法的最终修改和良法的尽快施行?
  唐福珍十六天的伤痛,既是拆迁之痛,更是我们现行种种体制之痛。
  痛定思痛,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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